資金專法將落日 會計師:小心CFC稅制
根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統計,截至2021年6月14日止,境外資金匯回申請案共1149件、申請匯回總金額共2420億元,尤其近一個月(5月15日至6月14日)新增申請54件、共130億元,是專法實施滿一年後首度單月申請匯回資金突破百億,顯見搶搭資金匯回專法末班車情況踊躍。
勤業衆信(Deloitte)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張瑞峰表示,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落日僅剩一個多月(2021年8月14日),預期專法不會延長適用,有意申請者應把握最後申請時限,除應於8月14日前提出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國稅局以親送、郵寄(以郵戳爲憑)方式提出申請(若個人亦可採稅務線上申辦),才能享有10%優惠稅率。
張瑞峰表示,有意提出申請者應儘快尋求專業顧問諮詢,從稅負差異、投資需求及資金運用三大面向審慎評估資金之短中長期用途,選擇最佳迴流管道,讓資金使用效益與稅負最佳化。此外,須預留充足前置作業準備時間,例如營利事業須準備境外公司盈餘分配決議文件及聯繫銀行端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作業等,是以有意者應及早辦理,避免無法趕上末班車。
經覈准適用資金匯回轉法者,應於覈准後一個月內將資金匯回(得申請展延一個月),故資金流必須預先安排以避免資金無法及時到位,例如若回臺資金爲境外公司所轉投資之孫公司盈餘分配款者,需考量孫公司資金匯出期程。若無法趕上末班車而有資金匯回需求之個人,另可評估海外資金是否已超過稅捐核課期間,採行個案協商或評估適用財政部解釋函令匯回。
另外,張瑞峰指出,因立法院通過境外資金匯回專法時作成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於資金專法施行期滿後一年內,應報請行政院覈定受控外國公司法則施行日期,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有關受控外國公司法則(CFC)最快可能在2022年生效適用,屆時不論營利事業或個人,若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等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者,不論該等公司是否已經決議分配盈餘,營利事業或個人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皆須調整增加所得額課稅,此爲近年來臺灣最重要的租稅變革,切莫輕忽其影響。
CFC及實際管理處所法則(PEM)於2016年7月立法以來,已提供納稅義務人許多時間評估影響。隨境外資金專法落日,加之近年國際間CRS、經濟實質法案乃至全球最低稅負等稅務環境變革,皆營造出財政部應儘快評估施行CFC之氛圍。
張瑞峰提醒,不論個人或營利事業皆應儘快評估該法案可能帶來之稅負、資金運用影響,甚而於施行前做出最佳因應。勤業衆信整合國際稅務、中國大陸稅務、家族稅務及企業稅務專家羣全方位觀點,分析CFC可能衍生之影響及注意事項,爲企業與個人量身規劃與建議最適因應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