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大選15萬賭柯文哲贏 法官這理由判莊家、賭客無罪

去年9月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盧男被控利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通訊軟體擔任莊家,與賭客陳男對賭,陳男下注15萬元睹柯文哲贏,如果柯當選陳可獲得3.8倍賠率,檢方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起訴,但法官認爲,檢方並未查出盧男有真的向賭博網站下注總統賭盤,判決盧、陳2人都無罪。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檢方申請簡易判決指出,盧男因認選舉賭博有利可圖,企圖以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爲標的而使用網際網路賭博,去年9月21日晚間9時55分,以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選舉之開票結果爲賭博標的,利用手機網際網路連結某通訊軟體而擔任莊家與被告陳男對賭。

賭博方式爲由陳男下注15萬元,賭候選人柯文哲當選,而盧男亦應允接受,達成對賭合意爲,如113年1月13日開票結果,如柯文哲確實當選,陳可獲得3.8倍賠率金額;反之,下注金額15萬元全數歸盧所有。

警方在去年9月22日下午5時50分,在新北市盤查陳男循線查獲,將盧、陳兩人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以選舉結果爲標的賭博財物罪嫌送辦。

判決書指出,陳男傳送訊息給盧男爲「幫我下柯文哲150,晚點拿錢過去」。盧男向法官坦承,陳男以Telegram問他,請其幫他向賭博網站下注簽賭,但其並沒有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因爲他自己想跟陳男對賭,所以沒有真的去網路上找選舉賭盤下注,陳也沒有拿賭金給他,二人只是講講而己,過幾天警察就通知他去說明。

法官指出,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衆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爲標的之賭博財物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免結果爲標的之賭博財物者亦同」。

法官認爲,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2項之罪,是以在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可得參與之賭博場所,賭博網站、社羣或羣組內等網路空間,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與該賭博場所、賭博網站或社羣經營者對賭,或與其他參與者進行賭博財物之行爲爲構成要件。

法官審理認爲,並無證據證明盧男確實幫陳向賭博網站簽賭下注總統賭盤,難認定有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構成要件。

去年總統大選選舉期間,有人以15萬賭柯文哲贏, 法官這理由判莊家、賭客無罪。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