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區域立委選舉票數差距千分之3內 依法可聲請重新計票

圖爲臺北市選委會開始點領選票作業。記者曾學仁/攝影

總統選舉競爭激烈,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若得票數最高與次高的候選人票數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3以內,次高票的候選人可以在投票日後7日內,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的選舉人名冊和選舉票,40天內完成重新計票。高院已排定週末兩天值日合議庭,以應付突發狀況。

聲請重新計票需要繳納保證金,以投票數每票3元計算。重新計票後,若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的情況,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撤銷;有當選而未公告的情況,則要重行公告。

如果票數差距過大,落選者又發覺選舉有弊端,可以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之訴。「選舉無效」是指選舉機關辦選舉時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檢察官、候選人可自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15日內,以選舉機關爲被告,向管轄法院提選舉無效之訴;當選無效之訴則是參選總統副總統落敗的一方,或由選舉機關、檢察官所提出,以當選人爲被告,主要理由是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也規定,法院受理選舉無效、當選無效之訴,應在6個月內審結,總統副總統選舉訴訟爲二級2審,第二審爲最高法院。

區域立法委員選舉,由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選出,得票數最高與次高的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3高與第4高的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3以內,次高票或得票數第4高的候選人可在投票日後7日內,向地方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的選票、重新計票。選舉訴訟2審終結,不得提再審,同樣6個月內審結。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若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檢察官、候選人得以選委會爲被告,向管轄法院提選舉無效之訴。選委會辦理全國不分區和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違法,且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申請登記的政黨也可提選舉無效之訴。

如果當選人的當選票數不實、且影響選舉結果,或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選委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的候選人可以當選人爲被告,提「當選無效」之訴。不分區立委部分,若因政黨票數不實,也可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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