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選舉得繳保證金、設連署門檻 施明德聲請釋憲遭不受理

前民進黨主席施明德。本報資料照片

前民進黨主席施明德、臺大經濟系教授林向愷,6年前申請登記正副總統選舉候選人,但因未檢附政黨推薦信,也未完成連署證明書,遭中選會以表件不合規定爲由不予受理申請,施林2人認爲「連署保證金」及「連署門檻」規定違憲,提行政訴訟,2人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遭大法官不受理。

施明德、林向愷,在2015年11月27日,申請登記爲中華民國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因2人是獨立參選人,中選會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1條第1、2項及第22條規定,認爲獨立參選人是連署方式成爲正副總統候選人,須先向中選會申請公告其爲被連署人,並繳交連署保證金100萬元,再經中選會審查公告在45天內完成選舉人總數1.5%以上連署,並核發完成連署證明書後,方能申請爲正副總統候選人。

因2人主張連署保證金、連署門檻規定違憲,所以跳過繳交連署保證金及徵求連署等前階段程序,就直接申請登記爲正副總統候選人,中選會因此不受理申請。施、林2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定讞,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認定,施明德等人所指憲法爭議,經大法官解釋在案,無再予解釋必要,本件聲請不符合規定,決議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