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協遵循FIFA團體會員制 開放民衆參與需更詳細規範
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其中最重要的修文就是民衆可以加入協會參與運作,不過這項修文對於循國際足總FIFA規定的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將有所衝突,對此,體育署署長林德福表示將會有更詳細的限制規範來因應。
依照國際足總建議,足協在本屆選舉就採「完全團體會員制」,國際足協的目的就是希望以真正足球從業球隊和團體爲會員對象,藉此推動足球專業化。
而國體法最重要的一項修文就是民衆可參與協會運作,但這樣也讓人擔心,足協若與國際足總的規範相違背,是否會被視爲政府以政治力介入會員國協會運作,因此遭受禁賽、停權等處分,這對於臺灣足球發展將產生阻力。
不過國體法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有提到:「特定體育團體受國際規範者,應依該組織之章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表示足協仍須依照國際足總規範。
林德福表示,針對像是足協這類的特殊案例,未來要有更詳細的規範,體育署方面會設立特別小組協助協會調整章程。足協遵守國際足總規範,仍可在此前提下開放民衆參與協會,但可能就得以「團體」方式入會,這些都是爾後必須討論協商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