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打擊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典型民事案例

本報北京11月11日電(記者 喬文心)爲加強對虛假訴訟的辨識、防範和遏制,指導各地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行爲,倡導誠信訴訟,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五個人民法院打擊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典型民事案例。

針對重點領域,明確查處標準

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是實踐中較爲常見的虛假訴訟類型。例如,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爲其財產設置“旋轉門”,通過虛假訴訟將自己財產“執行”到自己手裡,製造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假象;通過虛構債權參與分配,使他人真實債權不能全部實現;在虛假訴訟中申請查封財產,阻礙另案對該財產的強制執行。

本次發佈的典型案例包含民間借貸、買賣合同、執行異議之訴等容易出現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的糾紛類型,人民法院對這些案件類型和其中發現的逃債手段應當重點關注、嚴格審查,在“立案、審判、調解、執行”全過程、各環節加大整治虛假訴訟工作力度。例如,王某科訴馮某軍民間借貸糾紛案中,債務人因多筆債務即將到期,除了工資之外沒有其他收入,通過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民間借貸關係提起虛假訴訟,試圖達到轉移責任財產的目的,進行“預防性”逃債。曹某東訴尹某安民間借貸糾紛案中,尹某安和曹某東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提起訴訟,獲得生效判決後由被執行人尹某安實際領取執行款項,阻礙另案執行,導致尹某安真實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侯某某訴某發展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中,被執行人虛構房屋買賣合同關係,試圖由虛假購房人主張權利排除對被執行人的強制執行。陳某、甘某訴甲公司等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案中,公司股東濫用有限責任制度,在因公司財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追加爲被執行人後,通過循環轉賬虛構出資事實,試圖逃避不實出資責任。以上案例中,人民法院根據查明事實,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或者追加公司股東爲被執行人,並對虛假訴訟行爲人採取罰款、拘留等處罰措施,實現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通過這些案例,人民法院明確了堅決打擊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的鮮明態度。

對於捏造哪些事實提起訴訟構成虛假訴訟的問題,存在不同認識。司法實踐對當事人捏造全部案件事實提起訴訟構成虛假訴訟沒有爭議,但是對當事人捏造部分案件事實或者隱瞞案件事實提起訴訟是否構成虛假訴訟存在爭議。本次發佈的典型案例對這一問題作了迴應,明確應當以原告是否捏造或者隱瞞民事案件基本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作爲認定虛假訴訟的基本要件,準確識別、查處各類虛假訴訟案件。

加強溝通協作,形成打擊合力

人民法院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建立溝通協作機制,有利於克服司法機關與當事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增加虛假訴訟被查處的概率,加大打擊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工作力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查處虛假訴訟時,發現虛假訴訟行爲涉嫌犯罪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例如,陳某、甘某訴甲公司等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案中,審理法院發現陳某的行爲涉嫌虛假訴訟罪,將該案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其他機關移送的虛假訴訟線索,依法查假糾錯。例如,王某科訴馮某軍民間借貸糾紛案中,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涉嫌虛假訴訟的線索,移送至審理法院,審理法院發現該案構成虛假訴訟,依法啓動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改判。曹某東訴尹某安民間借貸糾紛案中,再審法院依據公安機關移送線索,在查明該案系虛假訴訟後,依法對該虛假訴訟案件再審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入開展虛假訴訟整治工作的意見》等司法政策文件均對各司法機關建立溝通協作機制作出規定。人民法院一方面要在審判工作中落實上述規定,另一方面要不斷探索完善溝通協作機制,推動建立信息互聯共享、程序有序銜接、整治協調配合、制度共商共建的虛假訴訟整治工作格局,形成整治虛假訴訟的合力,確保司法公器不被惡意利用。

懲治救濟並重,維護司法公正

虛假訴訟不僅擾亂司法秩序、損害司法權威,還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查明虛假訴訟後,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對已作出的錯誤生效判決應當依法啓動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判決,改判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本次發佈的典型案例中,兩個案例均由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依法撤銷錯誤判決,改判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既懲治虛假訴訟行爲人,又依法糾錯,對虛假訴訟受害人的權利予以救濟。

人民法院發現公司股東濫用有限責任制度、通過虛假出資逃廢債的,既應懲治股東虛假訴訟行爲,又應依法追加股東爲被執行人,救濟公司債權人的權益。陳某、甘某訴甲公司等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案中,股東陳某因未繳足出資被追加爲被執行人,在明知其未繳足出資的情況下仍然提起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並通過循環轉賬捏造已補繳出資的事實以支持其主張,構成虛假訴訟。人民法院對陳某予以罰款,同時判決追加陳某爲被執行人,在其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對公司債權人的權益予以救濟。

虛假訴訟增加其他當事人訴累、損害他人權益的,應當賠償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虛假訴訟對受害人通常會造成兩方面的損失:一是受害人爲參加訴訟或者爲糾正錯誤裁判而支出的誤工費、交通食宿費、律師費等費用;二是虛假訴訟導致受害人財產權被侵害、債權無法及時實現而產生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入開展虛假訴訟整治工作的意見》第十六條規定,對造成他人損失的虛假訴訟案件,受害人請求虛假訴訟行爲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張某某訴田某某、朱某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中,朱某某、田某某通過虛假訴訟逃避執行,妨礙張某某債權實現,給張某某造成訴累,使其財產權益受損,審理法院認定朱某某、田某某構成共同侵權,並判決朱某某、田某某向張某某連帶賠償誤工費、交通食宿費和律師費。由虛假訴訟行爲人向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既增加虛假訴訟違法成本,也彌補受害人因虛假訴訟而受到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通過制定司法政策、發佈典型案例、加強審判指導、建立預警機制、強化部門協作等多種方式,刑民並進、多措並舉、聯合施治,重拳懲處各類虛假訴訟。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