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男對警飆罵「三字經」判無罪 檢上訴二審駁回理由曝光

南投縣蔡姓男子今年2月酒後與人發生口角,員警獲報到場處理,反遭蔡男以三字經狂罵,將蔡依侮辱公務員罪嫌送辦,一審判無罪;案經上訴,二審認爲檢察官舉證不足難以說服推翻原判決,駁回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南投縣蔡姓男子今年2月酒後與人發生口角,員警獲報到場處理,反遭蔡男以三字經狂罵,將蔡依侮辱公務員罪嫌送辦。不過,一審法官審酌,蔡男行爲難認妨害公務執行,判無罪。檢察官認爲,蔡經勸告仍持續辱罵,已有妨害公務目的且拖延執行而上訴,不過二審認爲檢察官舉證不足難以說服推翻原判決,駁回上訴。

今年2月8日下午1時,蔡男酒後前往陳姓友人住家,與現場另名張姓男子發生口角,潘姓、王姓警員同日下午3時多獲報前往,遭蔡男辱罵「X你娘」等一系列三字經,經員警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蔡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爲每公升1.3毫克,認爲蔡男涉犯侮辱公務員罪嫌帶回送辦。

不過,蔡男辯稱,他是酒醉,沒有要故意侮辱警察,他是警眷怎麼可能妨礙警察辦案。此外,潘姓警員也提到,罵髒話嚴格上來講,不會讓他們勤務執行不下去;王姓警員則說,被告單純罵髒話,沒有到讓他們沒辦法執行勤務,只是會讓勤務完成時間比較慢一點。

一審法官審酌,關於侮辱公務員罪,應限於行爲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爲,是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經2員警證稱,難認蔡對警員的當場侮辱行爲足以影響執行公務,一審判處蔡男無罪。

檢察官認爲,蔡男經一再勸告,仍對2員警繼續辱罵,得認定蔡男具有妨害公務執行之主觀目的,且客觀上已造成拖延員警當場及後續職務之執行,使2員警無法繼續執行職務,符合「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構成要件,提起上訴。

經再度勘驗密錄器等,二審法官認爲,蔡男言辭雖有冒犯性,但目的是對警方未查緝職業賭場表達不滿,且受到酒醉影響,並非有意針對警員進行侮辱,且未實際干擾警員執行職務,難認定達到「影響公務執行」,認爲檢察官舉證不足難以說服推翻原判決,駁回上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