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知!事關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

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違規提取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繳存單位、繳存職工:

爲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保障繳存職工真實住房消費需求,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公安部《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文件精神,結合烏魯木齊市實際,就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調整辦理時限,嚴格提取審覈

1.繳存職工全款購買本地再交易住房,所購住房非家庭首套住房的,應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6個月後24個月內申請提取;所購住房爲家庭首套住房的,提供首套住房證明,簽署《授權承諾書》可申請提取。

2.繳存職工全款購買異地再交易住房,應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6個月後24個月內申請提取。

3.繳存職工申請我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再交易住房,簽署《授權承諾書》,在貸款發放前辦理提取。

4.繳存職工申請商業銀行按揭貸款或異地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再交易住房,提供《借款合同》和貸款發放證明,簽署《授權承諾書》可申請提取。

5.加大對提取事由真實性覈查,必要時可要求繳存職工提供所購住房居住滿三個月的居住證明或水、電、物業費用繳費憑證,也可通過向有關部門調查、取證等方式進行覈實,經覈查,提取事由不真實的,不予提取。

二、實施聯合懲戒,加大懲戒力度

1.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後撤銷備案或購買再交易住房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後6個月內轉讓的,應將已提取住房公積金全額退回。

2.對提交虛假資料、虛構住房消費行爲的繳存職工,中心將責令其全額退還違規提取資金,逾期不退回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限制其今後5年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

3.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將以書面形式向其所在單位及其上級紀檢監察部門通報;其他性質單位繳存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將以書面形式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4.任何社會中介機構和個人不得僞造和提供虛假材料、構造虛假交易謀取不當利益。對涉嫌僞造及使用虛假材料的組織和個人,中心將及時向司法機關移交問題線索,嚴肅依法懲治。

本通知自2025年2月5日起實施。

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5年1月3日

來源:新疆住房公積金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