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後大修訂 保險資產風險分類新規強化“穿透識別”

本報記者 陳晶晶 北京報道

實施了10年的《保險資產風險五級分類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廢止倒計時。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總局”)近期在《指引》基礎上修訂發佈的《保險資產風險分類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辦法》主要內容包括擴大資產風險分類的覆蓋範圍;完善固定收益類資產分類標準;完善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風險分類標準;完善組織實施管理,優化風險分類的“初分、複覈、審批”三級工作機制等。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重點強調保險資產風險分類的穿透性要求,要求風險分類應穿透識別保險資產,分類不確定的,應從低確定分類等級。

多位受訪人士對《中國經營報》記者表示,穿透審查是實現追蹤投資產品最基本風險的重要方法。所有的投資行爲,是由其所投資的底層資產的風險決定的,因此,通過穿透審查可以真實瞭解資產情況,有利於對產品作出有效的分類管理策略。

完善三大類資產風險分類標準

早在2014年,原中國保監會發布《指引》,試行保險資產風險五級分類機制,在真實反映保險資產質量、增強保險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等方面發揮了指導作用。但近年來,隨着保險資金投資範圍不斷拓寬,投資結構更加複雜,現行規則在實踐中暴露出監管約束力不足、資產分類範圍和分類標準有待完善、第三方監督機制欠缺等問題,無法滿足保險公司風險管理和監管需要,亟須修訂完善。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發佈實施《辦法》是加強保險資金運用監管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引導保險機構加強全面風險管理,提升資產質量,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下一步將持續完善保險資金運用監管政策,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記者注意到,本次《辦法》對固定收益類資產風險、權益類資產風險、不動產類資產風險三大類進行了明確規定。

《辦法》將固定收益類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爲五檔,分別爲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後三類合稱爲不良資產。提出對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的風險分類,應按照穿透原則,重點評估最終債務人風險狀況,同時考慮產品結構特徵、增信措施以及產品管理人情況等因素,對產品進行風險分類。對於基礎資產爲多個標的、難以穿透評估的,可按照預計損失率情況對產品進行風險分類。

權益類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爲三檔,分別爲正常類、次級類、損失類,後兩類合稱不良資產。

對股權金融產品的風險分類,應按照穿透原則,重點評估股權所指向企業的質量和風險狀況,同時考慮產品管理人情況、風險控制措施、投資權益保護機制、產品退出機制安排等因素,對產品進行風險分類。對於基礎資產爲多個標的、難以穿透評估的,可按照預計損失率情況對產品進行風險分類。

同時,不動產類資產也按照風險程度分爲三檔,分別爲正常類、次級類、損失類,後兩類合稱不良資產。對不動產金融產品的風險分類,應按照穿透原則,重點評估最終投向的不動產項目質量和風險狀況,同時考慮產品管理人情況、風險控制措施、投資權益保護機制、產品退出機制安排等因素,對產品進行風險分類。對於基礎資產爲多個標的、難以穿透評估的,可按照預計損失率情況對產品進行風險分類。

“此前一些金融機構可能通過複雜的結構化產品或嵌套投資來掩蓋真實的風險水平,導致監管層難以準確判斷資產的質量和風險程度。通過強調穿透性要求,新規確保了每一項保險資產的真實風險都能夠被識別和分類,從而提高了風險評估的透明度和準確性,減少了潛在的金融風險。”盤古智庫高級研究員餘豐慧對本報記者分析表示。

餘豐慧進一步認爲,新規將固定收益類資產細分爲五檔,對權益類和不動產類資產進行三檔分類的主要意圖是建立一個更加精細的風險管理體系。這種分類方法不僅能夠幫助保險公司更好地理解其資產組合中的風險分佈,還能促使它們採取適當的措施來管理和降低風險。對於監管機構而言,這一規定提供了更爲清晰的監控框架,便於及時發現並處理可能出現的問題。

重點關注不良資產、頻繁下調分類的資產

《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要求,對固定收益類資產計提信用風險損失準備的,應加強預期信用損失法管理,完善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模型,及時充足計提信用風險損失準備。

據記者採訪瞭解,已有多家保險公司投資的債券和信託等資產出現了信用風險事件。部分險企在償付能力報告中解釋時,也提及了一些投資項目的信用風險問題,或將對險企利潤產生侵蝕,大部分公司已經計提了資產減值損失。

此次《辦法》強調應加強對資產風險的監測、分析、預警以及分類結果的應用,重點關注不良資產、頻繁下調分類的資產,以及公允價值長期低於賬面價值的長期股權投資等資產,動態監測風險變動趨勢,深入分析風險成因,充足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及時採取風險防範及處置措施。

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不良資產已經出現風險暴露且有足夠依據判斷將出現損失的資產,並根據新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要求通過預期信用損失體現在財務報告裡,最後影響險企財務表現。

《辦法》還指出,保險公司應建立資產風險分類制度,內容包括分類流程、職責分工、分類標準、分類方法、內部審計、風險監測、統計報告等。資產風險分類方法一經確定,應保持相對穩定。同時,應建立投資職能部門負責初評、風險管理職能部門負責複覈、董事會或其授權機構負責審批的工作機制,確保風險分類過程的獨立性,以及分類結果的準確性和客觀性。

此外,保險公司進行資產風險分類,不得出於粉飾財務報表、提升績效等考慮隨意調整資產風險分類結果,不得瞞報、漏報、故意遲報不良資產,不得將資產風險分類結果用於不正當競爭、誤導金融消費者等非法或不當目的。

市場分析人士均認爲,新規將進一步落實險企的全面風險管理,提升資產質量和資產負債匹配的有效性,緩解市場對險企投資端利差損風險的擔憂,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保險資產風險五級分類指引》(保監發〔2014〕82號)將同時廢止。

上述業內人士表示,距《辦法》施行還有7個月,保險公司應該趁此機會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和資產負債系統建設,解決標準不明、存量數據不齊全等問題,充分評估利益相關方風險、抵(質)押物質量等,重新瞭解底層資產的風險實質,保證資產風險分類結果的真實性、及時性。

(編輯:李暉 審覈:何莎莎 校對:張國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