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所得稅申報實戰攻略
【文.洪銘鴻、陳 萱】
5 月報稅季到來,今(2024)年個人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適用哪些重點新制?所得稅法修正新增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也在今年首次申報,納稅義務人如何掌握相關申報規定,避免落入報稅誤區,並於期限內順利完稅?
每年5月盡納稅義務的時候到了,爲了能夠讓納稅義務人順利於5 月1 日至5 月31 日之報稅期限內完成申報,本文簡要彙總個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重點與可能風險提醒,希望有助於釐清及避免常見錯誤。
今年報稅重中之重
CFC申報首年上路
今(民國113)年不論是個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重中之重當屬首次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相關書表。首先說明個人及營利事業之CFC 首次申報之注意事項。
申報基本所得額「應」檢附查覈文件
應檢附提供稽徵機關查覈之文件,包括個人(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之結構圖、所得年度(年度決算日)12月31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及持有比率、CFC財務報表、CFC前十年虧損扣除表、CFC營利所得計算表(認列CFC投資收益表)、國外稅額扣抵納稅憑證、CFC之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其他證明文件。
其中,由於去(112)年起始實施CFC 制度,而今年首次申報CFC,故前十年虧損扣除表尚無適用。而其他相關資料於提交前,則須注意是否於提交後衍生後續可能查覈風險。而CFC 營利所得計算表則涉及複雜之損益計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調整事項及國外稅額扣抵等。本文僅先就關係人之結構圖及CFC 財務報表於申報檢附時可能衍生之風險進行簡要說明。
1. 關係人結構圖及持有股份及比率:
個人(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結構圖揭露範圍,包含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或透過關係人間接持有有股份或資本額及持有比率前,應先確認股東間於以前年度是否有轉讓股權情形,例如,有無將CFC 股權無償贈與予子女而漏報贈與稅之風險,或出售CFC 股權而漏報個人海外所得之風險,若有類此情形即須進一步評估是否自動補報繳,以避免後續查覈及補稅處罰風險。
2. CFC 財務報表:
(1)自行申報或會計師查覈簽證:
按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8條規定,CFC 財務報表應依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編制,報導期間應爲當年度1 月1 日至12月31 日,並經CFC 所在國家或地區或我國合格會計師查覈簽證。但個人有其他文據足資證明CFC 財務報表之真實性,並經個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者,得以該文據取代會計師查覈簽證之財務報表。個人未能依限檢附前開文據者,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 個月,並以1 次爲限。個人可於申報書上勾選「並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至今年11 月30 日前提示文據」,經稽徵機關覈准者將以公告方式載明申請業經覈准,代替覈定函之送達。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4.5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