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前性侵女子逃海外 淫魔回臺避疫情遭逮閃過舊法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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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當時23歲的男子丁冠倫闖進民宅性侵女屋主,他犯後逃亡海外,去年新冠疫情期間返臺被逮,歷審認定丁男犯案時觸犯的唯一死刑《懲治盜匪條例》之強劫性交已廢止,改依《刑法強盜交罪將他判刑13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少年時就犯下多起竊盜案的丁男,1999年10月11日凌晨2點在新北市永和區一處住處,見2樓窗戶未關,認有機可乘,他攀爬至陽臺再逾越窗戶侵入住宅內,在着手翻找財物時,當時在臥房內睡覺的女屋主,突然醒來誤以爲是她的兒子,就叫喚其名字

丁男聽到聲音後,就用手摀住伊的女屋主,問她要不要命並要她交出財物,她表示只有500元,丁男見財物太少未拿取,竟起色心喝令她脫去衣物,女屋主深恐小孩遭不測只好屈從,丁男性侵後逃逸,檢方起訴後,丁男在審理期間出境逃亡,2001年遭通緝。

一、二審都認爲,丁男犯案時的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強劫而強制性交罪」法定刑爲唯一死刑,但他返臺接受審判時,該特別法已廢止無法適用,改依普通刑法強盜強制性交罪究責

歷審指出,丁男惡性重大,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且被害人不願到庭表示意見時,仍表示丁的犯行對她與家人均造成很大傷害,不願意再回想此事,希望可處他極刑,他犯罪情節均屬極重,但考量他被緝獲後坦認犯行,將他判刑13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