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歲男「與14歲少女結婚」 嫩妻抱子出庭:我們家庭幸福

臺中27歲王男與14歲少女生子結婚。(示意圖達志影像/非本文當事人

社會中心/臺中報導

臺中市一名88年次的少女因爲媽媽在一家二手物雜貨店購物、兼職,結識該店27歲王姓老闆,於2012年升國中的暑假與他成爲情侶,2013年寒假店裡發生第一次性關係,同年11月發現懷孕、12月25日「結婚」。臺中市警局接獲報案後將王男移送法辦,讓他在11月19日被依妨害性自主判刑1年10月,緩刑3年。

根據判決書,被害少女媽媽向法院證稱,「當時被告在xxxx路經營二手雜貨店,我之前常去他的店,有一次我女兒放學時帶我女兒一起去,他們才認識的,當時我女兒念小五、小六左右。我當時也有在被告店裡幫忙顧店兼職…」。

被害少女媽媽2012年10、11月間得知女兒與王男交往後,「我有跟被告講我女兒年紀還小…不應該太早交男朋友,如果可以等到我女兒到18歲,我有轉述給被告聽我先生覺得我女兒太小不應該太早交男朋友。」但是,「被告跟我講說如果有一天他們二情相悅發生什麼事,法律會有什麼事,他本身都很清楚。」

王男到案時一度辯稱少女外表成熟,以爲對方已滿18歲,被臺中地院認爲與少女媽媽證詞有所出入,仍依一次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性交罪、一次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罪,判處1年7月和7月徒刑,應執行1年10月。但法官審酌被害少女抱着今年8月出生之幼子出庭求情說自己家庭幸福,仍網開一面予以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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