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6名臺鐵員工春節休假遭記曠職懲處 產業工會槓勞動部官司更一審贏了

臺鐵產業工會2017年春節發起依法休假活動,事後有336人被送考成委員會記過懲處,工會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爲裁決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救濟,一審判決工會部分勝訴,但被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今仍判決工會部分勝訴,撤銷裁決決定,勞動部應依判決意旨做成裁決決定,可上訴。

2017年春節連續假期,臺鐵自1月27日除夕到30日大年初三班表,早在2016年底就排定,產業工會不滿臺鐵排班制度不合理,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春節國定假日「拒絕加班並依法休假」,工會再通知臺鐵一共336人不同意國定假日出勤。

產業工會認爲臺鐵公司停止員工休假、事假,依排定班表出勤,未依規定辦理者一律依章以曠職論處,若在排定輪班日因故無法出勤,應完成請假手續才合法,已構成不當勞動行爲;另臺鐵事後覈定336人曠職也構成不當勞動行爲,請求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爲裁決委員會,要求臺鐵撤銷曠職紀錄,不得以曠職紀錄爲由論以考績、記過、扣薪等不利的待遇。

勞動部裁決委員會裁決決定駁回,產業工會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判決工會部分勝訴,判決被最高行廢棄發回更審;北高行更一審認爲,如果僱主沒有在一定合理期間事先徵得勞工個人同意,就預先將勞工排進休假日應上班的班表,再認爲勞工不另行請假者就是曠職,作法顯然不符合勞基法所訂最低標準。

更一審指出,336人在除夕、農曆春節依法沒有出勤義務,臺鐵排定班表時未徵得336人個人同意出勤工作,因此臺鐵認定336人未於春節請假屬於曠職,均屬違法,也構成不當勞動行爲。

更一審認爲,工會及336人訴請勞動部應作成確認臺鐵構成不當勞動行爲的裁決決定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裁決委員會是否應要求臺鐵撤銷曠職紀錄,不得以曠職紀錄爲理由論以考績、記過、扣薪等不利待遇,應由裁決委員會依循本案法律見解,依職權作成合法適當的救濟命令,以利臺鐵確實依法改正,儘速回覆勞工權益。

更一審指出,336人在除夕、農曆春節依法沒有出勤義務,臺鐵排定班表時未徵得336人個人同意出勤工作,因此臺鐵認定336人未於春節請假屬於曠職,均屬違法,也構成不當勞動行爲。情境示意圖,非當事照。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