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兒亂跑遭撞癱「母7成責任」 肇事女老師再賠433萬
南投1對母子到醫院看牙科,3歲兒子卻被撞重傷,母親提告求償,法官認爲這起案件母親有7成責任,判對方賠4百餘萬元。(圖/翻攝Pixabay)
南投縣1名洪姓女子2015年10月間帶小孩前往醫院看牙科,沒想到3歲的兒子下車後在停車場被李姓女老師駕駛的車輛撞倒,受到重傷,洪女提告求償4172萬。案件上訴至臺中高分院,法官裁定,肇事責任方面爲洪女佔7成,女老師佔3成,因此女老師應賠償433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2015年10月6日下午3時許,洪女帶兒子前往醫院檢查牙齒,沒想到停車拿取物品時,一旁的3歲兒子被李女駕駛的車輛撞倒,輾壓並且拖行,導致男童頭部外傷合併腦出血、頭部顱底骨折等傷害,經過多次手術保住一命,但幾乎等於癱瘓,至今生活無法自理,需要專人照顧,洪女提告求償4172萬942元。
李女辯稱,對方放任孩子在車道亂跑,並非她沒有注意車前狀況,況且帶3歲小孩出門本來就應該隨時注意照護,整件事情很顯然是對方的過失比例比較大,另外,李女表示事故發生時孩子才3歲,還未長大就業,就推估勞動能力損失而求償861萬餘元,質疑沒有合理依據。
臺中高分院法官認爲,李姓女老師當時進入停車場找車位速度緩慢,應該有充裕時間注意周遭行人狀況,卻還是撞擊並輾壓到孩子,確有過失;但小孩沒有判斷危險的能力,洪女有保護責任卻疏於注意,顯然也有過失。
整起事件的主要肇事原因,是母親疏於照顧所致,所以肇事責任方面爲洪女7成、李女3成,裁定應賠償金額應爲605萬4664元較爲合理,扣除已經領取的汽車強制險,總計李女應賠償433萬4664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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