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億高中生母「若繼承捐部分做公益」 律師分析不同組合
賴姓高中生擁有超過5億身價,家屬質疑賴生因此慘遭奪命。(本報資料照片)
臺中市18歲賴姓高中生擁有超過5億身價,家屬質疑賴生因此慘遭奪命,賴母日前更透過委任律師表示若繼承遺產願捐出部分做公益;律師陳鶴儀針對這筆鉅額遺產繼承問題詳加分析。其中,倘若夏姓配偶喪失繼承權,且賴母爲人球的話,由於繼承人是以「身分」爲基準,與國籍無關,賴母可依《民法》1138條繼承全部遺產。
律師陳鶴儀進行以下不同組合的繼承分析:
(一)假設賴男與夏姓配偶婚姻有效,而賴男生母非大陸地區人民,且本件無他殺之情事發生:
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4條,賴男生母與夏姓配偶得分別繼承賴男二分之一之遺產。
(二)假設賴男與夏姓配偶婚姻無效,而賴男生母非大陸地區人民,且本件無他殺之情事發生:
1.「如未親自見聞當事人有結婚之合意者,即不得充任證人,否則結婚應屬無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54號民事判決參照。
2.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爲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爲結婚之登記。其中證人必須要親自見聞當事人有結婚之合意者,否則不得充任證人,若無證人之登記結婚,即屬民法第988條第1款不具備第982條之方式之婚姻無效情形。
3.據新聞報導,當天上午8點多,夏男便在路上隨機找人,2人進入一家超商,一名年輕男子正坐在座位區喝飲料,夏男上前詢問是否認同同性婚姻?對方回答「是」後,也答應幫2人簽下結婚同意書,另一名證人則是當時在戶政所外面的年輕男子,且也認同同婚,取得2名證人簽名後,夏男便帶着賴男和同意書走進戶政所辦理登記。
4.是以,假設新聞報導內容有關「證人」部分屬實,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證人均未親自向聲請人確認是否有結婚之意,即與兩願結婚之證人須親見、親聞夫妻雙方有結婚之真意及合意之要件未合,賴男與夏男縱使持該結婚書約至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亦無從生結婚之效力。故因賴男與夏男之婚姻無效,賴男生母得繼承全部之遺產。
(三)假設賴男與夏姓配偶婚姻有效,而賴男生母非大陸地區人民,惟本件有他殺之情事發生:
民法第1145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據新聞報導,倘本件賴男墜樓係爲他殺,且爲賴男生母或夏姓配偶所爲,所爲之一方即喪失繼承權。賴男之遺產將由無喪失繼承權之一方取得。
(四)假設賴男與夏姓配偶婚姻有效,且本件無他殺之情事發生,惟賴男生母非大陸地區人民,但不具我國國籍繼承人是以「身分」爲基準,與國籍無關。無論關係是疏離冷漠還是熱烈親密,只要繼承人和被繼承人有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身分存在,就有繼承權利,因此與國籍無關。由於繼承與國籍無關,所以繼承人無論是原有中華民國國籍而之後喪失,或是從來都沒有中華民國國籍,都可以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故賴男母親與夏姓配偶得依民法1138條及1144條繼承,可分別繼承賴男二分之一之遺產。
(五)假設賴男生母爲大陸地區人民:
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爲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爲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2.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5項:大陸地區人民爲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
3.據報導,賴男生母有婚姻無效問題,可能已非臺灣地區人民配偶,所以會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之適用問題,若賴男生母爲大陸地區人民,其僅得繼承新臺幣200萬元之遺產,超過部分則看賴男與夏姓配偶婚姻是否有效、有無喪失繼承權之情事發生,而有夏姓配偶得繼承逾新臺幣200萬之部分或歸屬國庫之不同結果。
4.又依報載內容,賴男爲賴姓阿公之親生子女,倘若賴男與賴姓阿公之間存在認領關係,賴男同父異母之兄弟姐妹,則得於超出兩百萬元外之遺產依法繼承,若無成立認領關係,超出部分則歸屬國庫,另外是否發生認領效果,仍應視賴男與賴姓阿公之間是否具備法律上認領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