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字經罵警 援引釋憲 改判無罪

程男以五字經辱警,一審認他犯侮辱公務員罪被判2月,不服上訴,惟公然侮辱罪釋憲案今年5月間,二審援用其見解,改判程無罪。圖/本報資料照

檢警調查,永康警分局復興派出所黃姓、陳姓兩員警,去年三月十六日下午,在永康區復興路口緝獲程男,兩警欲將他帶上巡邏車時,他如連珠砲脫口罵五字經粗口,抵達派出所後,他仍接續辱罵。

程男遭上銬過程因與員警肢體衝突,雙方均掛彩,被起訴侮辱公務員、強暴妨害公務及傷害三罪,一審認程男犯侮辱公務員罪判處二月徒刑,其餘部分無罪,程男不服上訴二審。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程男口出不雅言語過程情境,可能因員警在要將他解送上車過程,因互相施力,導致他身體失去平衡後,倒在地上,因身體疼痛,所以在員警要將他從地上扶起身時失去理智,開始以一連串不雅言語持續針對員警叫嚷咆哮,抒發不滿情緒。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主觀上或是因個人修養不足、一時情緒反應而爲習慣性用語,客觀上也從難認定已達足以影響員警執行公務程度。

另在公然侮辱部分,程男不雅言語,固屬十分粗鄙,且確會對員警造成不悅及冒犯痛苦,但依社會共同生活一般通念,此種冒犯及影響程度,難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所以對於員警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影響,應未逾越一般人合理忍受範圍限度。

作家張大春、媒體人馮光遠曾因涉犯公然侮辱罪判有罪定讞,認爲公然侮辱罪侵害言論自由,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年四月作出合憲性解釋,認爲公然侮辱罪應權衡個人名譽權或有益於公共正面價值的範圍內,纔沒有違反憲法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