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判無罪卻仍遭限境8月違憲 向心夫婦打釋憲官司
向心、龔青夫婦(本報資料照片)
影響2020年總統大選的王立強「假共諜」案,受牽連的中國創新投資公司主席向心、龔青夫婦另被控涉洗錢案,臺灣高等法院去年判決2人無罪,因檢方未提上訴,2人獲判無罪確定,返回香港,但向心夫婦不滿高院判2人無罪,當天仍對2人限制出境、出海8月,雖向最高法院提抗告卻遭駁回確定,向心夫婦認爲高院、最高法院裁定侵害2人訴訟權,有違憲之虞,已請律師向憲法法庭提起憲法訴訟。
據中國創新公司公告,向心、龔青夫婦自2019年11月24日因王立強案遭臺北地檢署限制出境,北檢2021年4月8日不起訴《國安法》,另依洗錢罪起訴。臺北地院一審2022年2月24日判決無罪。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2023年9月6日判決無罪。但高等法院卻在未給2人陳述意見情況下,同日逕自裁定繼續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嚴重侵害2人受《憲法》第10條及第16條保障之遷徙自由及訴訟權。
向心夫婦以高院裁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最高法院以2人限境處分已被原審撤銷且已回港失其效力、抗告並無實益爲由,駁回2人抗告。
向心夫婦認爲最高法院的裁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比例原則,並侵害2人的訴訟權,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裁定已執行終結,受裁定人亦得提起抗告,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爲由駁回」意旨。
向心夫婦強調,法律救濟有時不是爲了即時利益,而是爲了確認過去公權力的行使是否違法。最高法院裁定並未具體審查高院限境裁定是否違法,反而以沒有實益爲由駁回抗告,剝奪2人訴訟權。
向心夫婦認爲,最高法院裁定,違反《憲法》第23條所保障之比例原則。高院於二審判決無罪後,檢察官是否會提出上訴,尚無定論,高院並未採取同樣可達到保全訴訟目的且對2人侵害較小之手段,例如先聽取被告及辯護人意見後裁定限制出境、出海2個月,而是直接逕行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高院限境處分不僅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且欠缺必要性而違反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