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後連續盜竊100多個下水道井蓋 獲刑3年6個月
(原標題:90後連續盜竊100多個下水道井蓋 獲刑3年6個月)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窨井蓋雖小,但關係到人民羣衆“腳底下的安全”。今天(12月28日)最高檢發佈5件涉窨井蓋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例,被告人多次騎電動車到車流量大的路段盜竊下水道井蓋和雨水篦子100餘個,並賣給廢品站。最終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
100餘個井蓋等賣給廢品站
據介紹,被告人董某明,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淶水縣某村。
2019年四五月份,被告人董某明駕駛電動三輪車,多次到河北省淶水縣城太行路盜竊該路段機動車道等處下水道井蓋和雨水篦子100餘個,後將盜竊的井蓋和雨水篦子賣至淶水縣淶水鎮南王莊村、北郭下村、淶陽南路等地的廢品收購站。
本案由河北省淶水縣公安局於2019年4月24日立案偵查,5月14日將犯罪嫌疑人董某明刑事拘留。11月13日,淶水縣人民檢察院對董某明批准逮捕。2020年1月13日,公安機關以董某明涉嫌盜竊罪移送淶水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同年4月26日,淶水縣人民檢察院改變案件定性,以被告人董某明涉嫌破壞交通設施罪依法提起公訴。被告人董某明自願認罪認罰。同年7月21日,淶水縣人民法院以董某明犯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該判決已生效。
“盜竊人流、車流密集場所的窨井蓋,其侵犯的法益本質上是公共安全”
最高檢評述其本案意義時表示,被告人董某明多次盜竊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所在路段車流量大,車速較快,其行爲足以造成汽車、電動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根據“兩高一部”《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應當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
因此,檢察機關依法將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的盜竊罪,改變定性爲破壞交通設施罪,確保了辦案效果。
最高檢第二檢察廳廳長元明表示,盜竊人流、車流密集場所的窨井蓋,其侵犯的法益本質上是公共安全,對於此類犯罪行爲不能簡單地以盜竊罪來認定。
“具體來說,盜竊罪侵害的是公私財物,行爲必須達到當地盜竊罪的起點數額才能定罪,而破壞交通設施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是交通運輸安全和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重大財產安全,故盜竊一個窨井蓋雖然其價值只有一兩百元,不構成盜竊罪,但依法可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外,破壞交通設施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均要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新京報記者 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