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慕180公分的他...女送球拍性慾高漲撲倒強吻摸鳥 1證據判有罪

臺中市潘姓女子與一名男子同是羽球社團成員,潘女在去年間以贈送球拍爲由,邀約男子到住處,潘女趁機強勾男子推倒牀上後,親吻男子胸部、強摸下體,男子趁機以手機錄音蒐證,潘女僅認親吻,否認其他犯行,二審駁回上訴,判潘女1年7月徒刑。

判決指出,潘姓女子與一名身高180公分的男子是羽球社團團員,非男女朋友關係,去年5月11日晚間10時許,潘女以欲贈送羽球拍爲由,邀請男子到住處拿球拍,男子抵達後,以球拍放在房間爲由,引誘男子進入房間內。

男子拿完球拍欲離開,潘女隨即脫去上衣,以手勾男子的頸部,把男子勾倒到牀上,男子掙脫起身後,潘女再次將推至牀上,以身體壓制男子 ,期間男子一再表示拒絕及制止,潘女仍不予置理,執意將男子衣服掀起,親吻男子胸部、身體。

潘女手接着還隔着褲子碰觸男子下體,經男子奮力抗拒、掙扎、喝叱後,趁隙逃離,女子才未性侵男子得逞。

全案在臺中地院審理時,潘女否認有妨害性自主犯行,辯稱僅有親吻男子,且強調當下男子沒有抗拒,還指控「他(男子)精神有問題與我沒有關係」。

法官審酌,此案有男子提供的錄音、通訊軟體資料,認爲男子在案發前與潘女交好,無理由陷害女子,也認爲潘女有提到「就跟我做愛一次」等情狀,有錄音譯文爲證,認定潘女有表達要與男子做愛的意思,潘女既然以着手強制性交的強暴行爲,即應負強制性交未遂的刑責,依法判刑1年7月。

全案上訴臺中高分院後,合議庭認爲,一審量刑適法,無裁量過當之處,駁回潘女上訴,維持一審原判,仍可上訴。

臺中市潘姓女子涉嫌在去年間欲性侵羽球社團男團員,臺中高分院判她1年7月徒刑。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