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塵爆5死者父母請求國賠遭駁回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八仙塵爆現場案發後的隔天,現場凌亂不堪,爆發狀況極度危機。(本報資料照片)

2015年八仙樂園塵爆意外造成多人死傷,其中5名死者的父母共同提告,對交通部觀光局、新北市政府與內政部消防署請求國家賠償,一審及二審認定事故是因彩色派對的活動及設計不當等,非觀光局等怠於行使職務,駁回其聲請,上訴後,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認爲,原審已認定就八仙公司違規使用「快樂大堡礁」遊樂設施行爲,交通部觀光局、新北市政府均有怠於執行其監督職務。倘該等機關事前已知悉係爭派對之舉行及其危險性,則交通部觀光局及新北市政府於係爭派對舉辦前,未盡監督考覈職務,容任該派對舉行,致參加派對之被害人置身於粉塵燃爆之高度危險中,終至發生係爭塵爆,則該等機關所屬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與被害人死亡間是否無相當因果關係?即滋疑義。

此外,八仙公司申報「快樂大堡礁」消防安全檢修之使用用途與其實際用途是否不符?新北市政府是否疏未依其實際使用用途辦理消防安檢?又倘係爭派對舉辦及其危險性應爲新北市政府事前知悉或得預見,則其身爲地方主管機關,對八仙公司甫於派對舉辦前之2015年6月18日進行緊急救難及醫療急救系統演練,是否足以因應多數民衆於發生火災等意外事故時,避免損害發生或擴大,盡其監督義務?自予釐清。

另,塵爆發生前,國內已舉辦過多次彩色粉末活動,而有污染環境與引發燃爆可能性爭議,爲原審所認定,且國外已有多起粉塵爆炸案例,及於中學課本案例教學、內政部消防署2014年之案例宣導及消防專業用書「火災學」均已提及粉塵爆炸之危險性等證據資料,則內政部消防署能否對室外噴放(灑)可燃性細微粉行爲可能造成爆炸能否諉稱不可預見?並對是否將之公告易致火災行爲有裁量空間?亦非無疑。

八仙塵爆案導因呂忠吉在2015年6月27日,以他經營的玩色創意公司名義,租用新北市八仙樂園內一處無水的戲水池舉辦「彩色派對」,他擔任活動的總指揮、總負責人,負責派對的企劃及行銷、活動進行流程、現場場控等事宜。

活動現場噴灑大量色粉,被舞臺高溫燈具引燃,隨着粉塵顆粒瞬間在派對現場蔓延,但呂忠吉未告知現場人員噴灑的色粉有發生塵爆的危險,也未防止其發生採取必要措施隔離色粉及電腦燈,他因確信彩色派對不會發生意外,當晚7點逕自離開舞臺,不料大量色粉被舞臺高溫燈具引燃,造成486人傷亡。

2018年最高法院將呂忠吉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滿貫」刑度有期徒刑5年定讞,他入監服刑後已出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