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豬爭議中市府提告遭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裁
臺中市政府因萊豬案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爲應審查中巿是否當事人適格,廢棄發回更裁。(本報資料照片)
臺中市政府因應萊豬進口來臺所制定的自治條例遭行政院函告,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定屬無效,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經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爲應審查中巿是否當事人適格,廢棄發回更裁。
萊豬開放進口後,行政院宣佈,相關地方自治條例凡訂有乙型受體素不能檢出的規定,原訂者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覈定,也發函告知臺中市政府,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屬無效。
臺中巿政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行政院函告的性質,並不是行政處分,裁定駁回,巿府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爲,臺中巿政府是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非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並沒有因自治條例經行政院函告無效而受有直接侵害。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原裁定沒有查明臺中巿政府是否爲適格的當事人,僅以法規審查權限而認定函告非行政處分,裁定駁回屬違法,因此將原裁定廢棄發回。
另外,臺北市等5個議會因萊豬案,質疑行政院侵害地方自治權,聲請釋憲,今年5月13日憲法法庭判決,行政院函示,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的權限範圍,函示合憲 ,且萊劑安全容許量標準是中央立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