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金門海淡廠工程涉索賄 2公務員判刑定讞
金門縣自來水廠工務課翁姓作業員及中區水資源局蔡姓正工程司,於辦理金門海淡廠工程期間收賄及不正利益;二審判處翁男3年9月徒刑,蔡男3年10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承接「大金門海水淡化廠功能改善暨擴建工程」標案;108年1月,翁姓男子向國統公司索賄新臺幣50萬元,實際收到45萬4000元,並把海淡廠產水量的內部文件泄漏給國統公司。
此外,蔡男負責海淡廠的工程技術指導,於同年1月期間,多次要求國統公司支付帶陪侍女子的娛樂消費費用,作爲減少缺失審查的對價,總計獲得24萬6600元的不正利益。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認定,翁男及蔡男於偵查期間自白,並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
一審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翁男有期徒刑3年10月,另犯刑法泄密罪部分,判處得易科罰金刑5月;蔡男則因收賄罪判處3年10月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爲,難從卷證內容認定翁男有刻意刁難國統公司,認定一審判決有違誤,量刑過重,因此撤銷判決,改判處翁男3年9月徒刑;蔡男的部分則維持原判。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爲,二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