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林案驗出米酵菌酸 邱淑媞:食物中毒就有刑責 籲檢調動起來

公衛專家邱淑媞表示,並不是要下毒纔有刑責。發生食物中毒本身,就有刑責。所以檢調一知道有重大食物中毒,就要動起來,要避免逃亡、脫產。本報資料照片

寶林茶室食物中毒案,衛福部證實驗出「米酵菌酸」,爲臺灣首見。至於是否人爲下毒,公衛專家、陽明交大公衛所兼任教授邱淑媞在臉書表示,並不是要下毒纔有刑責。發生食物中毒本身,就有刑責。所以檢調一知道有重大食物中毒,就要動起來,要避免逃亡、脫產。

邱淑媞表示,她26日就推測是米酵菌酸毒素,如今獲得證實。是不是人爲下毒,雖然沒人敢鐵口直斷保證「一定不是」,都只能說「無法排除」。基本上,這種表現在地表上,比較典型的就是米酵菌酸毒素,「劇毒、粒線體癱瘓、多重器官衰竭、與粿條等食物有關聯」。

邱淑媞表示,有哪裡買得到米酵菌酸?如果沒有,要如何用來下毒?不容易。除非廚師因爲心懷怨恨而把放很久的粿條作給大家吃;另類下毒。而有沒有下毒以外「人爲因素」以及刑責?她說,是有的,例如管理不當、保存不當、操作不當等。

她說,開餐飲店,就必須遵循食品衛生管理法的規範。 發生食物中毒,即使不是故意,仍是供應了含有有毒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染有病原菌,造成人體傷害、重症甚至死亡,這在食品衛生管理法裡面,是有刑責的,「並不是只有故意下毒纔有刑責」。

邱淑媞表示,檢警調不是隻有在懷疑有人下毒,纔要參與食物中毒調查。正因爲涉及刑責,但查證不易,所以過去她在宜蘭縣衛生局遇到食品中毒案件,儘量立即先電話連繫檢警調,取得其支持,然後發最速件公文過去,共同去取證。因爲本來這依規定就是涉及刑責,當然要審慎查證、毋枉毋縱。衛生人員手無寸鐵,而且有時業者未必配合。所以儘量尋求檢警調的支援。

「食物中毒確實有機會死人,所以很重要,也所以並不是要故意下毒纔有罪」。邱淑媞表示,只是過去一般中毒狀況通常很輕微,所以不論是衛生局或司法機關,通常以罰款爲主,避免業者留下前科。但是法律是有考慮到對於嚴重傷害的嚇阻與處理的。

邱淑媞表示,涉及刑責的定罪,固然最好有直接的檢驗結果確認是什麼毒素,但「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也是可以的。

她說,像這次這麼嚴重,但政府卻連檢驗米酵菌酸毒素的標準品都沒有,結果竟然有醫院有,所以昨天能有結果。而食物與人體胃部的採樣有可能因業者清掉了或過了時效,導致不容易驗出,但不能因爲沒驗出來,就當作沒事。

邱淑媞表示,在這種情況下,以流行病學調查來定罪,也是可以的,這也是在食品衛生管法本身有寫的,就是因爲依過去的經驗,知道要拿到直接的檢驗證據,有時很難,所以法令上補強了,可以採流行病學調查來定罪。

邱淑媞表示,檢驗結果出來了,確實就是米酵菌酸毒素。死了兩個人,這刑責可以很重。「會不會逃亡?會不會滅證?檢調真的要好好動起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