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商銀行進入破產程序!這一制度讓儲戶放心存
(原標題:歷史時刻!銀保監會發聲:同意包商銀行進入破產程序!這一制度讓儲戶放心存,28日起啓用存款保險標識)
包商銀行進入了破產程序。
11月23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的批覆。公告稱,《關於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申請事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包商銀行進入破產程序。包商銀行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開展後續工作,如遇重大情況,及時向銀保監會報告。
儘管包商銀行走向破產在市場預期之內,但這一事件仍有着重要的歷史意義。在我國的銀行業發展歷程中,銀行主體破產倒閉較爲少見。在包商銀行之前,市場對於銀行倒閉印象較深的,可能就是二十多年前的海南發展銀行,除此之外,我國曾有個別農信社等規模較小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倒閉,但總體數量微乎其微。
總體看,我國金融體系運行穩健,但近年來,我國也在不斷完善高風險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探索建立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而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就是保障在個別銀行出清的同時整個銀行體系仍可穩健運行的關鍵。爲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央行近日發出通知,授權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自11月28日起使用存款保險標識,以進一步完善存款保險制度。
早有“預告”的破產申請
銀保監會的公告並未超預期,這只是包商銀行進入破產程序中的必然一步。在央行此前發佈的《2020年第二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下稱“《報告》”)明確提到,根據前期包商銀行嚴重資不抵債的清產覈資結果,包商銀行將被提起破產申請。
資本補充工具的依法減記,同樣反映着包商的資不抵債。11月13日,包商銀行在中國貨幣網發佈公告稱,擬於11月13日對已發行的65億元“2015包行二級債”本金實施全額減記,並對任何尚未支付的累積應付利息共計約5.86億元不再支付。
這是國內銀行二級資本債發行歷史上的首次減記。根據公告,減記的原因是“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保監會認定包商銀行發生’無法生存觸發事件’。”
在此前,包商銀行接管組組長周學東就在《中國金融》刊文透露,2005年以來,明天集團通過大量的不正當關聯交易、資金擔保及資金佔用等手段進行利益輸送,包商銀行被逐漸“掏空”,造成嚴重的財務與經營風險,直接侵害其他股東及存款人的利益。清產覈資結果顯示,2005年至2019年的15年裡,“明天系”通過註冊209家空殼公司,以347筆借款的方式套取信貸資金,形成的佔款高達1560億元,且全部成了不良貸款,資不抵債的嚴重程度超出想象。
破產前充分保障存款人權益
從2019年5月包商銀行依法被接管,到2020年4月底蒙商銀行正式成立開業,將包商銀行相關業務資產於負債分別轉讓至蒙商銀行與徽商銀行,再到包商銀行近日提出破產申請,歷史近18個月,包商銀行的風險化解處置工作穩妥有序的進行,這其中,存款保險制度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一家銀行被接管處置時,外界最關心的問題就是如何保障存款人的權益。從包商銀行的風險處置過程看,存款人權益尤其是個人儲戶、中小微企業等的資金得到了充分保障。《報告》指出,爲最大程度保障廣大儲戶債權人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央行、銀保監會決定由存款保險基金和央行提供資金,先行對個人存款和絕大多數機構債權予以全額保障。同時,爲嚴肅市場紀律、逐步打破剛性兌付,兼顧市場主體的可承受性,對大額機構債權提供了平均90%的保障。
周學東也表示,接管組全面行使包商銀行的經營管理權,並委託建設銀行託管包商銀行的業務。接管後,接管組依法依規處置金融風險,並且對儲戶、個人理財客戶、中小微企業等債權人給予了充分保障。此次接管嚴肅了市場紀律,並且促進了金融市場的信用分層。
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健全風險“早發現”機制
爲更好地保護存款人的權益,促進金融股機構健康穩定發展,我國於2015年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既包括個人儲蓄,也包括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屬於被保險存款範圍。但金融機構同業存款、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據瞭解,目前,存款保險能夠爲全部投保機構99%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同時,根據規定且存款保險最高償付限額爲人民幣50萬元,即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併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目前,世界上已有146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不僅有利於加強存款人的保障,也發揮着促進風險“早發現、少發生”的作用。有接近監管部門人士對記者表示,我國《存款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具有早期糾正職能。2017年以來,存款保險依法探索開展早期糾正:
一是加強風險監測,及時識別重大風險,摸清風險底數。存款保險通過評級、覈查、評估等方式加強風險監測,覈實投保機構主要指標的真實性和風險隱患,對個別風險比較突出的投保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加強跟蹤監測。
二是壓實高風險機構自身的風險化解責任,加強對機構和股東的約束。對少數資本根本不足的機構,存款保險及時下發早期糾正通知書,壓實機構自身及其股東責任,要求制定資本補充計劃,通過提高利潤留存、限制薪酬、引入戰略投資者等方式化解風險。同時,根據具體風險問題,推動機構調整高管、完善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實現審慎經營。
三是及時通報風險,推動形成合力,共同化解風險。存款保險及時將風險監測中發現的重大風險問題通報地方政府、監管部門,同時研究提出明確的風險化解建議,與各方面形成風險化解合力,共同採取措施,有效改善風險。
包商銀行的風險化解爲我國探索高風險金融機構處置工作提供了豐富經驗。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近日撰文稱,要建立高效的問題機構風險處置機制。金融機構履行主體責任,股東特別是主要股東要承擔重要責任。地方黨委政府履行屬地責任,要把落實地方黨的領導責任、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責任、轄區風險處置責任和維護社會穩定責任緊密結合起來。金融管理部門履行監管主體責任。健全存款保險制度和機構體系,充分發揮早介入、早預警、早處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