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櫃爆炸致人七級傷殘,誰擔責?

近日,馬關縣人民法院調解一起因爆炸致人傷害引發的索賠案。

甲某受僱於乙某經營的某廢品收購站,從事廢品收購工作。2021年8月,甲某使用氧氣切割機切割一個廢舊保險櫃時突然發生爆炸,該櫃未標註“爆炸物品存放櫃”等字樣,造成甲某嚴重受傷,醫療費爲31萬餘元。經鑑定,甲某傷情評定爲七級傷殘。事發後,甲某就賠償事宜多次與乙某協商無果,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乙某及收購站賠償其因傷造成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3萬元。

乙某辯稱,其對甲某的受傷不存在故意或過失,要求判決駁回甲某的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耐心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該案爭議焦點在於侵權責任如何劃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乙某作爲甲某僱主,收購時怠於履行謹慎檢驗注意義務,誤將爆炸物品存放櫃當作一般廢舊保險櫃收購,並在甲某提供勞務過程中,未盡到安全教育、提示義務,存在主要過錯,應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

考慮到甲某已產生的身體傷害以及經濟損失,承辦法官積極搭建溝通橋樑,耐心細緻做好雙方當事人思想工作。通過法官釋法明理,雙方達成一致調解協議,由乙某及收購站賠償甲某爆炸受傷的醫療費等經濟損失62萬餘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提供勞務者作爲僱員,在工作中要進一步加強風險防範意識,注重提升自身勞動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識,對自身安全應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從事某些特定行業的還應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否則應對自身損失承擔一定責任。

作爲僱主,應通過正規途徑依法用工,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必要時須組織僱員進行相關專業技能培訓及安全生產培訓,做好安全培訓,確保安全保障措施到位,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

本報記者 朱光清 通訊員 陳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