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住房屋發生燃氣爆炸 誰擔責?

燃氣在給人們日常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存在着一定安全隱患。因其本身易燃易爆的屬性,一旦發生泄漏,極易引發火災、爆炸等後果。租住的房屋中發生燃氣熱水器爆炸,責任應當如何劃分?

【案件回顧】

崔某租用趙某的房屋居住。某日,崔某聞到廚房散發的可疑氣味後,撥打燃氣公司電話報修,燃氣公司上門檢測時,未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

後崔某洗手時發生了天然氣燃爆事故。經相關部門鑑定檢測,得出結論:燃氣熱水器超出報廢期後仍繼續使用,部分零部件出現故障,導致熱水器停水熄火後燃氣持續泄漏,最終租戶崔某洗手時熱水器點火啓動,引發天然氣閃爆。

涉案房屋窗戶爆碎,導致停放在樓下的車輛受損。車主將租戶崔某、業主趙某以及燃氣公司訴至法院,主張財產損害賠償。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趙某系涉案房屋內燃氣設備的所有者,未對超過判廢年限的燃氣熱水器進行更換,未及時聯繫、配合燃氣公司進行安全巡檢,其對於涉案熱水器燃爆事故的發生導致車輛受損具有明顯過錯;燃氣公司主張每年均進行安全巡檢,未能進入趙某房屋系因到訪不遇,但其在租戶報修後,並未對缺乏生產時間銘牌的燃氣熱水器進行必要的詢問並作出具體、明確的警示,導致安全事故隱患繼續存在,亦具有明顯過錯;崔某已盡到對設備維護、報修的謹慎注意義務,且不存在不當使用行爲,不存在過錯。

法院判決,由趙某和燃氣公司各自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人民說法】

燃氣安全事關千家萬戶。法院提醒,築牢燃氣安全防線,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燃氣經營者負有保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的責任,應改進技術、提高服務,定期安全巡檢等,儘可能地降低燃氣供應、使用過程中的風險。尤其在接到報修的情況下,應檢查顯性問題,並重視燃氣熱水器無生產日期銘牌等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業主系房屋的所有權人,是房屋設備、設施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全管理規則》(GB 17905-2008)7.3.1條規定,燃具從售出當日起,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的快速熱水器、容積式熱水器和採暖熱水爐的判廢年限應爲8年。業主對於超過判廢年限的燃氣器具,應當及時加以更換。

租戶作爲燃氣的實際使用者,應當學習使用知識,安全用氣,積極配合安全巡檢,關注燃氣設備的使用年限與更新情況,遇有疑似燃氣泄漏問題,及時報修。(高清揚 實習生 邊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