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鎮長涉貪稱腳傷聲請暫緩執行遭駁 確定5/18發監執行
彰化縣北斗鎮鎮長李玄在因涉及貪污圖利等罪,經臺中高分院二審判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全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日前確定駁回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彰化縣北斗鎮鎮長李玄在因涉及貪污圖利等罪,經臺中高分院二審判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全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日前確定駁回定讞,李須入獄服刑,而他因腳傷聲請暫緩執行遭駁回,確定將於5月18日上午發監執行。
李玄在2018年12月25日起擔任北斗鎮鎮長,前任鎮長爲其妻楊麗香,其並自任鎮長服務處主任,協助處理鎮民請託服務事項,李的姻親傅男從事拆除建物事業廢棄物,欲將所餘磚塊、混凝土塊載往北斗掩埋場堆置;法官認爲李玄在圖利傅男獲得免於支付委託合法業者處理該建築事業廢棄物處理費用之不法利益共計3萬8045元。
臺中高分院更一審認爲,李男讓業者圖利的金額雖非巨大,然其假藉便民爲名,實則利用公共資源,以積累個人從政資糧,混淆公私分際,且誤導民衆對法治之認知,確有科處刑罰,判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他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李玄在表示,月初鎮上一棵路樹倒塌,他前往協助,過程中鋸子不慎掉落從他的大腿直接割了下去,引發蜂窩性組織炎,至今傷口仍紅腫痛,原本預計21日要到醫院拆線,聲請暫緩執行不過遭駁回,他本人表示失望又難過,不過強調會依規定報到。
檢方表示,李玄在可於發監執行後由監獄委請醫師實施檢查來判定:另外其提出有鎮務需交接、父親需安頓等問題,強調受刑人因犯罪所須付出的代價,實爲制度所必然,這些理由與第467條停止執行之事無關,與法無據,礙難照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