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聲請停止執行駁回確定 股臨會明將召開
大同公司派聲請停止執行,阻擋市場派申請的股東臨時會,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確定。(黃捷攝)
大同市場派召集的股東臨時會明(21)日登場,公司派爲阻止股臨會,對經濟部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遭臺北高等法院駁回。公司派不服抗告,但最高行政法院完全認同北高行見解,趕在最後一刻裁定駁回,股臨會明確定會召開。
大同今年6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董事長林郭文豔在指示扣除28戶約53.32%股份的股東表決權。遭扣除表決權的市場派欣同、新大同向經濟部申請召集股臨會,經濟部認爲林郭涉違法,准許在10月21日舉辦股臨會。
公司派上月8日聲請停止執行,主張鄭文逸炒股案已遭臺北地院判刑,鄭又是欣同、新大同實質掌控人,經濟部准許召開股臨會,無異是鼓勵經濟犯罪,且違背《公司法》相關規定。
北高行認爲,大同董事任期爲3年,2017年5月11日股東會選任的董事任期已屆滿,經濟部又認爲6月30日的改選違法而不予登記,因此有召開股臨會選舉的急迫性;股臨會還沒召開之前,由誰取得經營權仍未知,大同主張會造成的損害只是「臆測」。
北高行並指,經濟部同意召集股臨會屬「中立價值」,若股臨會程序違法,可提民事回覆原狀訴訟,造成的損害也可以金錢賠償,不符停止執行要件,故裁定駁回。
大同不服抗告,但最高行不僅完全認定北高行的裁定理由,更加碼補充指,停止執行的司法程序,不宜審查原處分的違法性,因此,在本案訴訟未判斷之前,除非原處分的違法性不須調查,一看就知道違法,纔可准予停止執行。
最高行認爲,大同、經濟部雙方在本案訴訟中的攻防內容,各有各的道理,難認有明顯違法疑義;而股臨會的規定,主要在抑制大股東濫權危及公司營運或損及其他股東利益,本質上是有利於公司及股東的機制,經濟部同意召開的處分,本身並不會造成損害,遂認定大同上訴無理由,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