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巿東區夜店撿屍 4男指奸酒醉女遭訴
4名男子被控去年間凌晨在臺北巿東區的夜店「撿屍」,將喝醉女子邊攙扶邊以手性侵,再拉到無障礙廁所性侵,檢方依乘機性交罪嫌將4男起訴。
臺北地檢署公佈的起訴書指出,4名20多歲的男子於民國101年5月26日凌晨,在臺北巿信義區的夜店裡喝酒,看見1名女子喝醉意識不清,便以帶女子去上廁所爲由,攙扶女方離開夜店,循着人行道走向影城後方的無障礙廁所,攙扶途中,其中2名男子趁機以手指性侵女子。
檢方表示,4男發現廁所上鎖,竟硬把門踢開,將女子拉進廁所,以手指性侵得逞,被害女子後來驚醒並撥打電話向友人求救,4人才陸續逃跑。被害女子報警處理,警方依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4男到案。
檢方調查發現,4名男子其中1人當兵,將3男依乘機性交罪嫌起訴,當兵男子則另被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起訴。
刑法第225條: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爲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爲猥褻之行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