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遺產律師案例解析:父母故去,子女因遺產房屋分割起紛爭》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引言

在房產共有物分割糾紛中,共有人的分割意願、家庭內部的協商情況以及特殊家庭因素對分割方式與份額的確定往往成爲爭議焦點。本案圍繞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的共有物分割,趙英等四原告與趙輝之間的矛盾衝突充分展現了在按份共有情境下,如何依據法律規定與實際情況平衡各方利益,確定合理的房產分割方案。

二、案件背景

(一)當事人關係

趙母與趙父育有趙英、趙霞、趙蘭、趙莉和趙輝五個子女。趙母於2003 年 1 月 24 日死亡,趙父於 2016 年 6 月 15 日死亡。

(二)房產情況

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原登記於趙父名下,現由趙英、趙霞、趙蘭、趙莉和趙輝按份共有,每人佔有20%的份額。

三、原告訴求與理由

(一)訴求

1. 請求法院判決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歸四原告所有,四原告支付被告 20%房屋份額對應的價款。

2. 要求被告協助四原告辦理房屋更名過戶手續。

(二)理由

四原告稱父母生前未留遺囑,兄妹五人在公證處公證共同繼承該房屋且每人各佔20%產權,後經多次溝通商議決定賣房,趙輝不表態,爲避免房產問題遺留至下一輩,訴至法院請求分割房屋。

四、被告答辯意見

(一)趙輝答辯

1. 不同意分割房屋,稱該房屋是父母留給五個子女的唯一住房,父母曾說過要給其 60%的份額,且其及家人戶口都在案涉房屋,若分割將無處落戶。

2. 若非要分割,不同意平均分割,應考慮父母意思多給自己一些份額,同意將房屋給四原告,收到份額對應折價款後願意配合過戶。

五、法院查明事實

1. 家庭關係及各成員去世時間如上述背景所述,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情況清晰。2017 年 1 月 26 日,兄妹五人簽訂《房產繼承協商意見》約定平均分配繼承份額,同年 4 月 14 日申請公證,公證處《公證書》確定房屋歸五人共同繼承,5 月 11 日房屋登記爲五人按份共有。

2. 趙英等四原告稱曾協商賣房因趙輝不同意未成功,趙輝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欲證明趙莉、趙霞認可父親曾說給其 60%份額且願意讓出自己份額,還提交購房發票稱自己出錢購房,四原告稱父母已將購房款還給趙輝。

3. 審理中雙方確認房屋作價 200 萬予以分割,趙英等四原告表示若趙輝要房之前同意給每人 30 萬,現因趙輝拖延需給每人折價款 40 萬。

六、案件分析

(一)房屋共有性質與分割依據

1. 該房屋現爲原、被告按份共有,根據法律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在共有人未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物的情況下,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本案中雙方未約定不得分割,四原告要求分割房屋符合法律規定,趙輝僅以在京無其他住房和戶口落戶問題爲由不同意分割,缺乏法律依據,不能阻止房屋的分割。

(二)分割方式與份額確定

1. 由於房屋不具備實物分割的條件,且趙輝因無法支付折價款同意房屋歸四原告所有,所以確定房屋歸四原告按份共有較爲合理。對於趙輝的份額分配,雖然雙方曾公證平均分配繼承份額,但考慮到父親生前有多分趙輝的意願,以及趙輝在京無住房且其女兒和外孫在房屋落戶居住的實際情況,應酌情對趙輝進行多分,以平衡各方利益。

七、裁判結果

1. 坐落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歸趙英、趙蘭、趙莉、趙霞按份共有,每人佔有 25%的份額。

2. 趙英、趙蘭、趙莉、趙霞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每人給付趙輝共有物分割折價款 15 萬元。

3. 趙輝於收到趙英、趙蘭、趙莉、趙霞上述折價款後七日內協助趙英、趙蘭、趙莉、趙霞辦理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的轉移變更登記手續。

4. 駁回趙英、趙蘭、趙莉、趙霞的其他訴訟請求。

通過本案可知,在房產共有物分割糾紛中,共有人的約定、家庭內部的特殊情況以及法律規定的綜合考量對房屋分割方式與份額確定起着關鍵作用。法院在裁判過程中需充分考慮各方利益訴求與實際困難,依據法律規定,制定出公平合理的分割方案,爲類似房產共有物分割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參考範例與處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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