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 2度逆轉 打死賊8人被訴 僅1人判7年

林姓男子等8人遭控打死小偷,被依傷害致死起訴。最高法院將林判刑7年3個月確定,其他7人無罪。(本報資料照/賴佩璇臺北傳真)

屏東蔡姓男子2018年行竊失風被打死,林姓男子等8人遭起訴,一審僅判林男有罪,高雄高分院逆轉改判林男無罪,其餘同夥7人則獲判無罪確定。檢方針對林男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又逆轉,改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林男7年3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2018年6月,蔡男當時在屏東市公益街行竊,林男夥同7名友人聞訊後展開圍捕,衆人被控以安全帽、棍棒、電擊器等凌虐蔡男,直到警方獲報趕抵現場才停手。蔡男送醫不治,解剖死因爲頭部鈍傷、顱內出血引發中樞神經損傷,頭部明顯單側撞擊傷。

警方蒐證調查,將林男等人移送法辦。屏東地檢署調查,認定騎機車主動投案的劉姓男子僅向死者投擲安全帽,偵結後予以不起訴處分,林男等8人則被依傷害致死罪起訴。

一審只認定林男有罪,判刑7年6月,高姓男子等7人全因罪證不足獲判無罪。屏檢和林男都上訴,高雄高分院開庭審理,衆人均否認涉案。

二審認爲,現場人數衆多,事發爲凌晨4時許,天色昏暗能見度不佳,不排除是報案人錯認林男。且若衆人圍毆,死者應全身瘀腫,而非頭部外傷集中正面。

另外,當時現場混亂且無監視器,加上報案人的證詞有多處矛盾,缺少「誰動手」的證據,最後判林男無罪,其餘7人也維持無罪。高雄高分檢依據速審法規定,只能針對林男上訴,其餘7人無罪確定。

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法官調查,據目擊證人的證詞及現場員警蒐證辦案過程,仍認定林男殺害蔡男,最後判7年3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