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調降娛樂稅」活絡藝文產業 票價3千以下最高可減2.5%
▲北市「調降娛樂稅」最高可減2.5%。(示意圖/松山文創園區提供)
臺北市爲鼓勵藝文活動,提案修正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針對職業性表演活動之票價或收費額,訂定不同級距之徵收率,並調降非職業性表演等之徵收率,票價在3000元以下之藝文活動,最高可調降2.5%,自7月8日開始實施,藉以提高市民參與藝文活動之意願,活絡藝文活動市場。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民衆觀賞歌唱、舞蹈、戲劇、音樂演奏等表演活動,所購買的票價裡原徵收5%的娛樂稅,爲鼓勵市民參與藝文活動,因此提案修正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調降票價在3000元以下之娛樂稅徵收率,票價在1500元以下者,調降爲1%;1501元~3000元者,調降爲2.5%;超過3000元者,則維持原徵收率5%,此外,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表演等,無論票價多少,徵收率均從1.25%調降爲1%。
臺北市稅捐處指出,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案已於109年7月6日公佈,將自同年7月8日起生效施行,自生效日起舉辦的表演活動均可適用修正後徵收率,且票價在1500元以下者,不論是職業性表演或非職業性表演、抑或音樂演奏、戲劇表演,徵收率均調降爲1%,可大幅減輕租稅負擔。
臺北市稅捐處舉例,109年6月30日舉辦職業性歌唱表演,於109年7月10日申報繳納娛樂稅,因舉辦日期在109年7月8日以前,故應適用修正前徵收率5%計徵娛樂稅。另如於109年7月8日舉辦職業性歌唱表演,於109年7月15舉力日申報繳納娛樂稅,因舉辦日期當天修正後規定已生效施行,即可按票價區間分別適用1%、2.5%、5%徵收率計徵娛樂稅。
民衆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可就近向該處所屬分處洽詢,另如有符合其他減免規定者,仍然可以依規定申請減免娛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