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稅改遺珠:虧損扣抵期限 改爲無期限之修訂建議
▲稅改是川普就任一年以來最重要的政策,也是美國近年最宏觀的租稅改革計劃。雖各方對其效果評論不一,但對全球經貿影響卻不容輕忽。(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於2017年12月22日美國總統川普正式簽署稅改法案,其中最受注目之一是調降企業所得稅率從35%降至21%,大幅減少14個百分點的稅率,主要效益系希望提高美國企業競爭力,並藉由此次稅改強化吸引「美國企業海外盈餘迴流」及「外國人直接投資美國」之力道,對美國經濟產生將重大影響,而臺灣經濟發展亦可能連動受到衝擊,例如:
一、臺灣企業競爭力可能遭逢挑戰:對出口和外銷訂單皆與美國企業共存共榮的臺灣企業來說,將面臨在美國設廠的競爭者因此次減稅降低營運成本,相對提升與臺灣企業之競爭力。
二、臺灣將面臨全球租稅競爭:此次美國稅改可能引發羊羣效應,各國爲留住原投資人及加強吸引投資人至當地投資,可能提出自己的稅改方案予以因應,以致臺灣非得正視此全球租稅競爭難題。
檢視此次稅改方案內容,其中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由17%調高至20%,即便加上企業保留盈餘不分配加徵5%稅率下之企業所得總稅負爲24%,相對財政部統計之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成員國平均企業所得稅負24.3%略低,此點臺灣仍稍具國際競爭力。
然,細觀此次美國稅改,其中就虧損扣抵規定由「可前抵2年及後抵20年」修正爲「不可前抵,但將扣抵年限改爲無限期,扣抵限額爲獲利年度課稅所得額之80%」。可知,美國企業虧損扣抵使用年數已不再有抵減期間限制。反觀,我國所得稅法第39條仍限定虧損扣抵期限爲10年,對此有無修法空間,而將扣抵期限延長爲「無限制」是否允當,本文提出下列四個面向,謹供大家斟酌:
一、企業經營有其延續性,無限期扣抵較符合量能課稅原則:租稅負擔應依經濟給付能力來衡量,經濟能力越強者,所負擔之稅負應相對越重,此爲量能課稅原則。營利事業系以永續經營爲目的,應當在企業最終營運週期終了時,將營運期間所有累積盈餘與虧損一併結算其經營成果。反之,倘若因虧損扣抵10年使用限制之存在,可能迫使企業無法於最終結算時將所有虧損一併計入,而未能正確反映企業之實質租稅負擔能力,此舉似與量能課稅原則有違。
▲臺灣貿易與國際脈動緊密相關,若能趁美國稅改調整相關稅負政策,應可優化我國際競爭力。(圖/記者徐文彬攝)
二、有利扶植新創事業與特定政策產業:新創事業及特定政策產業(如:生技、醫療等)於經營初期往往須經歷一段營收艱困期,且營運初期可能即有鉅額損失,而需長期經營後方能獲利,期間不乏10年以上,故虧損扣抵若有年限之限制,恐影響渠等產業長期營運發展。況,目前行政院爲新創事業打造友善創業環境,已通過公司法相關法案送交立法院審議中。若此時所得稅法能對虧損扣抵使用年限改製爲無限期延長,對新創事業發展及特定政策產業之扶植,將與公司法修正配合以收相輔相成之效。
三、參酌國際稅制趨勢:如前言所述,此次美國稅改將引發全球租稅競爭,虧損扣抵年限之改革也包含在內,目前已有多數國家採行無限期之規定,譬如: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愛爾蘭,尤屬鄰近競爭國家地區,如:馬來西亞、新加坡及香港,對於後抵之虧損扣抵均亦採行無限期規定。准此,爲強化我們國際競爭力及吸引與留住國外投資者,對於國際間稅制發展趨勢亦應一併考量。
四、虧損並非營利事業經營之目的:營利事業系以營利爲目的之組織,其股東必然會驅使其所投資之營利事業有所獲利,而經營階層亦以營運成長爲第一目標。從而,營利事業故意「犧牲當下利益,而造成營運虧損」藉以換取「減少未來不確定性之應納稅額」,此租稅規避誘因甚低。
對於現行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抵期限爲10年之規定,尚可充分考量企業之永續經營及最終實質課稅能力,尤其目前國際稅制多數國家已無虧損扣抵年限之限制,我國現行10年之限制對於跨國企業進行投資決策評估時,將不利吸引國外來臺投資。又,本次我國稅改目的之一即爲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之稅制,因而廢除實施近20年之兩稅合一制度。本次稅改雖已底定,然,我國經貿發展系與國際脈動緊密結合,租稅環境發展亦不例外,觀察此次美國稅改目的,無非希望藉此帶動企業赴美投資誘因,希冀政府於下次擬定租稅改革時,應可一併思考虧損扣抵期限修改爲無限制,以更優化我國租稅環境並提升臺灣國際競爭力。
●作者林巨峰、鄭吉聰,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稅務部經理。本文轉載自2018年2月7日《工商時報》A6版。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