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鄰居檢舉噪音與違停 男辱罵「垃圾啦你」判罰3000元

北市萬華區一名賴姓男子不滿潘姓鄰居,就巷內的噪音、違規停車多次向警察機關檢舉,憤而辱罵臺語「垃圾啦你」等語,遭起訴。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3000元,得易服勞役。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北市萬華區一名賴姓男子不滿潘姓鄰居,就巷內的噪音、違規停車多次向警察機關檢舉,憤而辱罵臺語「垃圾啦你」等語,遭起訴。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3000元,得易服勞役。可上訴。

判決指出,北市萬華區一名賴姓男子不滿潘姓鄰居,就萬大路某巷內的噪音、違規停車多次向警察機關檢舉,竟在去年9月29日上午11時許,在巷內,以臺語對潘辱罵:「垃圾啦你」、「你垃圾啦你」、「頭腦壞掉啦」等語。

判決指出,賴男公然在巷內辱罵對方,審酌其辱罵的言論內容,貶抑、不尊重對方的人格,有害於對方的社會名譽及人格評價,且是接續恣意謾罵,依本案言論頻率、內容,顯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且本案言論依其表意脈絡無涉公共事務思辯,亦非屬文學、藝術表現形式,更不具任何正面價值。

判決指出,綜衡上述各情,本院認相較於賴男爲本案言論之表意自由,應優先保障因本案言論而受侵害潘男名譽權,故其所爲本案言論,參酌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並非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圍,應屬刑法第309條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