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甩封條 私運百噸過期砂糖判1年2月
莊姓父子不甩衛生局查封禁令,恣意移動、搬運遭查扣的砂糖,被依妨害公務罪嫌送辦,罕見被各判1年2月徒刑,可上訴。(翻攝畫面/林和生屏東傳真)
屏東莊姓父子經營的食品廠2017年向泰國進口二級砂糖共144公噸,隔年遭屏縣衛生局發現逾期,當場查封,事後衛生局前往廠區準備處理轉爲肥料時,驚覺數量短缺2000包,隨即依妨害公務罪嫌送辦。法官認爲,若僅科處易科罰金刑度,恐鼓勵民衆以身試法,罕見判處莊姓父子各1年2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莊姓父子進口砂糖的有效期限爲2017年2月,進口時即已逾期,數量共2880包、每包50公斤。屏縣府2018年10月查封,考量數量及體積龐大,搬運不便,於是張貼封條後責付業者保管。
衛生局事後派員前往公司,欲將該批砂糖轉爲肥料,發現已解封,且砂糖遭人移動,部分甚至被搬運至貨車,重新清點後僅剩876包,比查扣數量少了2000多包,依妨害公務將莊姓父子移送法辦。
莊姓父子辯稱,是進口商日期標示錯誤,並無過期。但衛生局認爲,產品屬於進口業務,要向海關、食藥署提出救濟,並要求更改,自始至終業者均未經食藥署更改有效期限爲未逾期。
屏東地院審酌認爲,2人明知違反查封效力而刻意隱匿、搬運,且進口二級砂糖數量龐大,以進口報價計算達167萬7270元,非小額隱匿、違反查封效力案件可比擬。
況且莊姓父子矢口否認犯行,推諉卸責,沒真心悔悟,若易科罰金,可能鼓舞類似個案,面臨查封物品的經濟價值高於易科罰金所需繳納數額,將有鋌而走險的僥倖心理。
法官認爲,過去相關案件不僅有無罪可能,如遭認定有罪,也能繳納相對較低的罰金,免去牢獄之災,難有嚇阻效果,罕見判處有期徒刑。
屏縣衛生局副局長張秀君表示,尊重司法判決,同時呼籲廠商切勿以身試法,以維護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