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輕放!政院修「李義祥條款」 過失致死罪重判10年刑期
臺鐵太魯閣號408車次列車日前發生重大意外,造成49人死亡、218人輕重傷的慘劇,但依現行規範,肇事者李義祥僅能依過失致死罪判刑5年,掀起社會輿論不滿,質疑「輕判」。爲此,法務部擬具《刑法》修正草案,過失致死罪增訂3種刑期級距,訂定情節重大者,刑期分別最高可判7年與10年徒刑的2個級。但此法不溯及既往,因此太魯閣事件主嫌李義祥並不適用。
▲李義祥。(圖/記者黃彥傑攝)
針對李義祥涉犯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罪嫌部分,花蓮地檢署均量處法定刑之「最高刑度」,就被告阿好涉嫌過失致死部分,量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李進福、張齊富財涉嫌過失致死部分,量處4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懲儆從事工程業務人應善盡督導職責,不再因輕忽安全、便宜行事及推諉卸責的陋習,再度發生任何憾事。
花蓮地檢署檢察長俞秀端受訪時表示,專案團隊多次研究證據事實,不能任意使用殺人罪,「當事人要負的責任真的是太大了,法律真的是太輕了」;俞指出,檢方還有起訴肇事逃逸罪嫌,與過失致死的部分相同,希望法院能判處最高刑度,不過司法機關、檢察官不負責修法,該部分由立法機關負責。
近年來重大意外事故,如造成15死的八仙塵爆、115死的維冠大樓倒塌案,都僅過失致死論罪,依法量刑最重只能判處5年刑期;此次造成太魯閣號意外憾事的李義祥,同樣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判刑5年。
法務部表示,法界這才意識到,臺灣對過失致死刑責極度漠視。在行政院的指示下,召集刑法研修小組火速研修,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183條、第276條修正草案,加重過失致死的相關罰則。政務委員羅秉成在21日上午邀集司法院等機關代表列席召開審查會,審查通過。
此次的修法重點內容,關於刑法276條部分,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犯前項之罪,其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也增訂,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現行刑法第183條規範,將現行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的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衆運輸的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修法後,將依照不同要件加重刑期。若犯刑法第183條且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若過失情節重大,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