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開曼等12國 完成經濟實質資訊交換

自免稅或低稅率地區陸續因應歐盟要求於2019年度起實施經濟實質法令,OECD亦於2019年10月頒佈指引,規範相關資訊在特定情況下需於該年度結束後的15個月內完成自發交換。歐盟於三月底發出的新聞稿中,亦表示包括BVI、開曼百慕達在內的12國均已依時完成上述資訊交換。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會計師林棠妮提醒,如臺商境外公司未能符合經濟實質規範,終將在各國稅務機關的資訊交換網絡無所遁形

林棠妮表示,按照OECD的指引及各地之經濟實質法令,觸發資訊交換的情況大致分爲兩類,首先,若公司未能遵守經濟實質法令,最常見例子是從事純控股以外的其他八類業務(如貿易轉單、收取服務費),卻未建置充足的經濟實質規定,包括人員支出費用實際辦公處所等。

如果公司從事八類業務當中智慧財產業務並屬風險類別,亦即向關係企業收取權利金,然相關IP非自行開發,而是自從其他關係企業或透過資助於別國進行的研發活動而取得。

林棠妮說明,如有上述情況有關資訊包括公司名稱、收入類型金額及相對應的人員處所及支出水平、以至哪些核心經濟實質活動未符標準等等,都會被交換到公司的母公司、最終母公司以及受益所有人。林棠妮提醒,如公司主張爲別國稅收居民故而豁免符合經濟實質標準,按BVI、開曼及百慕達的當地法令,其資訊亦將交換至該國的主管稅務機關,以利確保法令有實際上貫徹落實。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任之協理補充,針對經濟實質規範的資訊交換機制系屬目前多邊稅務行政互助公約租稅協定之延伸,雖臺灣目前並未加入公約,亦未跟這些租稅天堂簽訂租稅協定,理論上仍未能直接取得資訊。

但隨着多邊公約的範圍龐大,涵蓋大部分的租稅天堂、中、美、加、歐洲大國以至香港澳門新加坡等地,故此一旦違反經濟實質規範,基本上已接近在全球的稅務機關下原形畢露。此外,如臺商擁有海外國籍並使用境外公司作爲個人資產配置工具,更需關注潛在的稅務查覈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