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罰3600元2周時間 汽車未禮讓行人處罰增至6000元
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汽車未停讓行人罰責提高至6000元(本報資料照片)
臺灣被外媒稱做行人地獄,上月底開始汽車經過行人穿越線不禮讓行人要罰3600元,不過今(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汽車未停讓行人罰責提高且擴大未停讓罰責適用範圍,包括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但行人可通行的交岔路口也納入,罰鍰上限由3600元提高至6000元;致人受傷或死亡罰鍰加倍,並處吊扣(銷)駕駛執照處罰。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去年12月22日審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車輛未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過的罰鍰從1200元至3600元,提高到3600元至6000元。今年1月底交通部表示,雖然立法院尚未修正通過,但現行法令「還是可以做一些事」,因此預告預告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在法規的罰鍰額度內,直接提高起罰金額,其中汽機車不停讓行人最高罰3600元。
立法院今日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共34條,其中強化停讓保護行人的部分,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並擴大未停讓罰責適用範圍,增訂明確行人可通行之交岔路口(未劃設行人穿越道)均納入;未停讓罰鍰上限由3600元提高至6000元;致人受傷或死亡罰鍰加倍,並處吊扣(銷)駕駛執照處罰。
其次,提高無照駕駛罰則:明定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等均爲無照駕駛;無照駕駛機車或小型車罰鍰上限由1萬2000元提高至2萬4000元;5年內累犯即處最高額罰鍰,如有致人重傷或死亡並得沒入車輛;因酒駕吊扣(銷)駕駛執照再無照駕駛者,加罰1萬2000元(機車、小型車)或4萬元(大型車);汽車所有人允許無照者駕駛其汽機車加重處罰吊扣牌照;增訂應通知14歲以上未成年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無照駕駛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再增加加重拒檢罰鍰1萬5000元至4萬5000元;除有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情形外,加重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年限爲4年。
另外將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記點累計期間由半年延長至1年,於1年內記點每達12點,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駕駛人可自費參加講習扣抵點數(1年僅得扣抵2點);增訂逕行舉發案件被通知人是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改記汽車違規紀錄或加倍罰鍰之處罰規定;延長因未辦理歸責而改記汽車違規紀錄之累計期間。
最後是加重危險駕駛罰則,交通部宣佈將嚴重超速由現行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爲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提高罰鍰上限由2萬4000元提高至3萬6000元;危險駕駛態樣並增加在高速公路違規回車、倒車、逆向行駛行爲;依法應負刑責時可加重二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修正第7條之1,增加13項民衆檢舉違規項目,包括保護行人通行如在人行道違規(臨時)停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另亦包括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在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等違規行爲均納入民衆得檢舉之項目。
本次亦修正第15條,增訂古董車得領用專用牌照但需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及其違反規定之罰責。另爲加強牌照管理,防止有心人利用車輛吊扣牌照後再受吊銷牌照處分可立即重領牌照,本次修正第66條增訂吊扣期間行駛致吊銷牌照者,應於原受吊扣處分期滿,始得再依受吊銷處分期間後方得重新領照等規定。
交通部指出,本次修法,交通部將盡速與相關單位研商完成施行準備作業,報請行政院覈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