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卵手術後腹部出血送急診 女告北醫「醫療疏失」求償百萬敗訴
臺北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北市一名劉姓女子去凍卵後急診,她認爲張姓主治醫師沒注意到她腹部有出血現象,卻爲她注射抗凝血劑,致她受有副作用,且有未將病情告知她,違反告知義務,提告請求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給付100萬元。臺北地院審理後認爲主治醫師所爲符合醫療常規,判她敗訴。可上訴。
劉女主張,她於2020年間開始進行凍卵,於同年10月21日接受陰道採卵手術,術後因體重明顯增加、呼吸困難,故於同年月24日至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就診,並由張姓醫師擔任主治醫師。
劉女於24、25日分別抽出2000c.c.之紅色腹水,依腹水可知她腹腔已有出血現象,張姓醫師於第一次抽取腹水後,本應注意腹部出血狀況,卻爲她注射抗凝血劑,致受有副作用,她的血紅色素值自15.2降爲9.7。
劉女主張,張姓醫師還擅自修改出院病例摘要,將她腹水顏色從血色改爲茶色,可見張姓醫師未將她病情告知,致她住院期間仍有出血,違反告知義務,且與她之損害有因果關係。她認爲,她與醫院間有醫療契約關係,張姓醫師爲醫院的履行輔助人,醫院自應就張姓醫師的過失負不完全給付的責任,因此提告請求給付100萬元。
醫院辯稱,劉女於2020年10月24日入院後即施打抗凝血劑,當晚因腹脹故抽腹水,顏色爲暗紅色(茶色)。年同月25日上午,張姓醫師查房時劉女因注射部位疼痛故拒絕打抗凝血劑,同日晚間她應腹脹,故抽第二次腹水,顏色同爲暗紅色(茶色),此爲取卵手術後殘存之舊血,而非抗血凝劑造成的急性出血(會是鮮紅色),張姓醫師在查房時此也向劉女說明。
醫院辯稱,劉女取得的第一份出院病例摘要並非最終確定版本,張姓醫師本有製作、修改權限,且製作紀錄歷程均有留存電子紀錄,難認張姓醫師之增補病例是出於掩飾其醫療疏失之意圖。
法院指出,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認爲張姓醫師考量病人爲嚴重程度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羣(OHSS),可能有併發血栓併發症之風險,給予劉女抗凝血劑治療及生理食鹽水,符合醫療常規。
法院表示,張姓醫師對劉女實施之醫療處置經鑑定結果均符合醫療常規,自難認張姓醫師有劉女所指違反醫療常規爲她施打抗血凝劑之違反注意義務之情。因此,請求給付100萬元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