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對列入註冊會計師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還應當實施三類措施

財政部近日公佈了《註冊會計師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辦法》嚴格依照註冊會計師法、《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將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程度較大、嚴重破壞註冊會計師行業秩序的違法行爲作爲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情形,具體包括:註冊會計師受到暫停執行業務12個月、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處罰,會計師事務所受到暫停經營業務12個月、吊銷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處罰,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因違法執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逾期拒不履行處罰且情節嚴重,以及未經批准從事註冊會計師業務。

按照《辦法》規定,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實施的從業限制等措施外,對列入註冊會計師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還應當實施三類措施:

一是列爲重點監管對象,適當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頻次,依法嚴格監管;

二是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是不予授予財政部門榮譽稱號等表彰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16號--註冊會計師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

《註冊會計師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藍佛安

2024年11月3日

註冊會計師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規範註冊會計師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懲戒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重大違法失信行爲,建立健全註冊會計師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制度,推進註冊會計師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註冊會計師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以下簡稱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列入、移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財政部統籌指導、監督全國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負責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和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關係公衆利益的其他特定業務涉及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

除前款規定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

第四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或者省級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一)註冊會計師受到暫停執行業務12個月處罰的;

(二)註冊會計師受到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處罰的;

(三)註冊會計師因違法執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會計師事務所受到暫停經營業務12個月處罰的;

(五)會計師事務所受到吊銷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處罰的;

(六)會計師事務所因違法執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逾期拒不履行處罰決定,情節嚴重的;

(八)未經批准承辦註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註冊會計師業務受到處罰的。

第五條 屬於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八項規定情形的,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對是否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作出決定。

除前款規定外,屬於第四條規定情形的,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可以單獨作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作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應當製作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事由、依據、失信管理措施提示、移出條件和程序以及救濟措施等,並按照規定送達當事人。

第六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作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前,應當向當事人告知擬列入的事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提出異議的權利。

當事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擬作出決定的財政部門提出異議,逾期視同無異議。

對異議期內提出的異議,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覈實,並將結果告知當事人。

第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作出列入決定的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嚴重失信主體信息通過本單位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推送至相關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並上傳至註冊會計師行業統一監管平臺。

第九條 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當事人,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實施的從業限制等管理措施外,作出列入決定的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依法還應當實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列爲重點監管對象,適當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頻次,依法嚴格監管;

(二)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不予授予財政部門榮譽稱號等表彰獎勵。

第十條 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因本辦法第四條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列入期限爲二年。

註冊會計師因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會計師事務所因本辦法第四條第五項、第六項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列入期限爲五年。

列入期限自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作出決定之日起計算。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以後,在列入期間再次發生列入情形的,應當合併計算列入期限。

第十一條 當事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期滿,由作出列入決定的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將當事人移出,停止公示相關信息,並解除相關管理措施。

第十二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不可修復的情形外,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滿一年,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向作出列入決定的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申請提前移出:

(一)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

(三)公示期間,未再受到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行政處罰。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相應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屆滿的,不得申請提前移出。

第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提前移出的,應當提交申請書並作出守信承諾,以及履行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義務的相關材料,說明事實、理由。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當事人予以補正,補正後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所需時間不計入本款規定的受理期限。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覈實,並決定是否予以提前移出。不予提前移出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決定批准提前移出的,應當於三個工作日內停止公示當事人相關信息,告知當事人,解除相關管理措施,並及時推送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 申請提前移出的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的,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撤銷提前移出決定。自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作出撤銷提前移出決定之日起,恢復列入狀態至列入期限執行完畢,且當事人不得申請提前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十六條 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停止執行、被變更、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作出列入決定的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撤銷對當事人的列入決定,於三個工作日內停止公示相關信息,解除相關管理措施,並及時推送有關部門。

第十七條 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其被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可以要求作出列入決定的省級以上財政部門進行更正。有關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予以覈實,經覈實確認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作出列入決定的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發現公示的嚴重失信主體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自行更正。

財政部發現省級財政部門公示的嚴重失信主體信息不準確的,應當要求省級財政部門在兩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列入、不予提前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等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對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個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在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應當限期改正。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整改情況上報財政部。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爲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分支機構應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制定《註冊會計師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近日,財政部公佈了《註冊會計師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16號,以下簡稱《辦法》)。爲便於各方面瞭解掌握《辦法》有關內容,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出臺的背景及其意義。

答:註冊會計師審計作爲提高經濟信息質量、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制度安排,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誠信鏈條和信用體系的關鍵一環。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健全誠信建設長效機制。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完善中介服務機構法規制度體系,促進中介服務機構誠實守信,依法履責。2023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指出,“加強行業誠信建設,健全行業誠信檔案,把誠信建設要求貫穿行業管理和服務工作各環節”。《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財務審計秩序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明確要求,“出臺註冊會計師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依法依規共享和公開相關信息並實施聯合懲戒”。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爲加大註冊會計師行業失信懲戒力度,推進註冊會計師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有必要建立健全註冊會計師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制度,依法依規懲戒註冊會計師行業重大違法失信行爲,爲註冊會計師行業實現高質量發展提供良好信用環境,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

問:制定《辦法》的主要原則是什麼?

答:《辦法》制定中,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堅持法治思維。嚴格依法依規對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準、懲戒措施、信用修復等作出規定,並與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等妥善銜接。二是堅持審慎適度。從嚴界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範圍,按照過懲相當的原則,根據失信行爲情節輕重、影響程度等,合理設置不同類型、不同力度的懲戒措施。三是強化權利保護和信用修復。按照“寬嚴相濟”原則,採取懲戒和教育相結合的監管方式,建立信用修復機制,保障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

問:按照《辦法》規定,列入註冊會計師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答:《辦法》嚴格依照註冊會計師法、《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將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程度較大、嚴重破壞註冊會計師行業秩序的違法行爲作爲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情形,具體包括:註冊會計師受到暫停執行業務12個月、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處罰,會計師事務所受到暫停經營業務12個月、吊銷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處罰,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因違法執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逾期拒不履行處罰且情節嚴重,以及未經批准從事註冊會計師業務。

問:按照《辦法》規定,對列入註冊會計師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失信主體,有哪些懲戒措施?

答:按照《辦法》規定,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實施的從業限制等措施外,對列入註冊會計師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還應當實施三類措施:一是列爲重點監管對象,適當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頻次,依法嚴格監管;二是不適用告知承諾制;三是不予授予財政部門榮譽稱號等表彰獎勵。

問:請問列入註冊會計師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失信主體能否進行信用修復?

答:除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體按要求糾正失信行爲、消除不良影響的,均可申請信用修復。《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建立健全信用修復配套機制。相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應當建立有利於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信用修復機制。據此,《辦法》依法建立了信用修復機制,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不可修復的情形外,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滿一年可以申請提前移出,並詳細規定了移出的程序。

問:財政部門應當如何貫徹落實《辦法》?

答:一是加強宣傳引導。通過各類新聞媒體,對《辦法》進行專業解讀,主動答疑釋惑,迴應各方關切。二是強化培訓指導。通過舉辦培訓班、發佈工作指引、開展調研座談等方式,對地方財政部門進行培訓指導,詳細講解《辦法》重點內容和操作流程,便於準確理解和執行。三是嚴格認真執行。財政部門要對照《辦法》相關規定,根據失信行爲情節和適用條件,審慎準確列入、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嚴格依法依規依程序進行認定和採取懲戒措施;加強信息安全管理和個人隱私保護,用好信用修復機制,鼓勵信用重塑。四是持續動態跟蹤。財政部督促省級財政部門及時掌握《辦法》實施過程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持續完善,提升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