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核釋 合作社董監事等酬勞金 屬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財政部表示,將發佈解釋令,合作社的董監事酬勞是屬於盈餘分派項目,可以列爲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財政部表示,臺灣97年實施員工分行費用化制度前,營利事業給付董、監事酬勞及職工紅利等,屬於盈餘分派項目不可列爲費用或損失。但是實施費用之後,營利事業給付給董監事及職工紅利,依商業會計師法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是費用列支,因此營利事業在計算當年稅後純益時,已經減除上開的費用,因此申報未分配盈餘時該款項就已經不再適用減除項目。
財政部指出,但由於合作社與信用合作社法相關規定,自當年度盈餘給付理事、監事、事務員與技術員的酬勞金,依各該法授權訂定法規的會計處理,仍列爲盈餘分派項目,非列爲當年度的費用,與一般的營利事業不同,在員工分紅費用化之後,合作社無法依循且稅負加重。
所以財政部明(6)日將發解釋令,合作社給予董監事等酬勞金性質屬於盈餘分派項目,可以從未分配盈餘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