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正傑/改裝娃娃機臺 小心賺不了錢又觸法
▲有些娃娃機臺主會改裝機臺,但改裝前建議先詢問主管機關,或將機臺送評鑑,注意是否符合法律規範。(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小蔡爲計程車司機,載客時見路邊夾娃娃機店如雨後春筍般開設,爲貼補家用而興起當臺主念頭。某日見徵臺主廣告,便租用機臺,在機臺內擺設絨毛娃娃供顧客夾取。
經營3個月後,他發現絨毛娃娃的產品同質性太高,認爲單純夾娃娃無法引起顧客興趣,思考後就將機臺改裝爲擺放具有骰盅之選物販賣機,把玩方式爲操控機臺之爪子夾取骰盅移動,隨後鬆開爪子使骰盅掉落於平臺上,產生不規則彈跳,骰盅內之骰子若呈現順子、對對等情況,則可以換取價值不等之遙控車、絨毛娃娃等禮品。未料3日後,遭警方取締,以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賭博罪移送地檢署偵辦。
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同法第22規定「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爲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另依刑法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衆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爲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本案關鍵在於,小蔡擺設改裝後之選物販賣機,是否需要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又此種把玩方式是否涉及賭博?
警察機關在取締此類案件時,通常會會同主管機關人員一同前往,由主管機關人員提供機臺屬性之專業意見,以供警察取締時做判斷。小蔡將機臺改裝爲擺放具有骰盅之選物販賣機,把玩方式系以操控機臺之爪子夾取骰盅移動,隨後鬆開爪子使骰盅掉落於平臺上,以骰盅內之骰子數字排序換取禮品,顯然已經不符合經濟部關於選物販賣機函示。此種骰盅機臺屬於未經評鑑通過之選物販賣機,擺設前應該要另外向主管機關取得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至於小蔡被移送涉及賭博部分,因提供換取之物品爲遙控車、絨毛娃娃等禮品,價值尚非昂貴,可能符合《刑法》第266條後段「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爲賭者,不在此限」之要件,而不構成犯罪。
坊間最常見的改裝選物販賣機是改裝設「彈跳裝置」,這種案件遭警察取締移送地方檢察署,雖然司法機關對於是否屬電子遊戲機之法律見解,偶與經濟部函示時不一致,或者是因爲遭取締個案不同,導致檢察署有不起訴,也有起訴;起訴後,法院有判有罪,也有判無罪的案例。然娃娃機臺主在改裝機臺前,還是應詢問主管機關(中央爲經濟部,直轄市爲直轄市政府,縣市爲縣市政府),或將機臺送評鑑,以免去不必要麻煩。
另外,針對衆多的娃娃機店,各地方政府紛紛訂立自治條例規範,欲經營娃娃機者,應注意是否符合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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