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連千毅遭爆「坐爽監」看電視 惹怒獄友罵翻!律師轟:禁電視憑哪條
引發高雄直播主之亂的主角連千毅在收押禁見期間,遭到媒體爆料在看守所過「爽監」,還能花錢購買掌上電視,不過就曝光之後,高雄地檢署立刻函示:「連姓收容人尚有共犯在逃,亦禁止其閱覽新聞、報紙等媒體資訊,以避免串證」,對此連千毅的委任律師葉銘進發文到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要求說明,現在高二監迴文表示依函處理,讓律師質疑根本就是「連千毅條款」。
▲連千毅委任律師葉銘進發函詢問高雄看守所,關於保管電視,獄方回函 。(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連千毅的委任葉銘進在15日發函到矯正署高雄看守所詢問連千毅在看守所生活情況,其中葉銘進特別要了解的就是連千毅在收押禁見期間是否能購購買小電視來觀看,對此高雄第二監獄迴文,依照法務部2018年1月18日以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在2018年1月23日的兩份函件:「是否禁止羈押中被告閱讀報紙,收看電視、收聽廣播等,自應是具體個案之需求,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之規定」。
葉銘進也詢問:「連千毅在羈押期間中,曾於貴所自費申請掌上型電視機一臺,此行爲有無違法相關法令」,高二監迴應:「連千毅在2019年9月23日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入所,因其押票未具體限制閱讀報紙、收看電視、收聽廣播等,故連姓收容人於2019年10月2日依規定申請購買手持電視機一臺,尚無不當」。
▲▼連千毅移送雄檢。(資料圖/記者賴君欣攝)
不過就在這件事被媒體曝光之後,連千毅的電視機遭到保管,對此葉銘進也提出質疑依據的法令依據爲何,獄方是依照:《臺灣高雄地檢署雄欽有108偵18348號第1080071778號》發函:「連姓收容人尚有共犯在逃,除依押票所載禁止連姓收容人接見、通信、授受物件之外,亦禁止其閱覽新聞、報紙等媒體資訊,以避免串證」,所以才採取保管作業。
對此葉銘進認爲這根本就是「連千毅條款」:「羈押是由高雄地方法院所裁定,但卻用地檢署的發函來進行保管,可以這樣嗎?不要因爲連千毅是矚目的人、矚目的案件,因此搞得大家的裁定書上頭都有註明,讓連千毅在看守所內備受指責」。
甚至還質疑檢方:「被告可能透過電視或是廣播得知偵查的進度,但問題的核心在於被告怎麼會在新聞當中看到案件的進度,問題出在哪裡,媒體這些消息又是從哪裡來的?」葉銘進指出連千毅當初在獄所當中購買電視,他自己被媒體詢問之後才知道:「爲何媒體能夠得知一位遭羈押禁見之被告在高雄看守所內的特定行爲?而且就在收押禁見其中,除了辦理律師接見及出庭外,均未讓他跟別人接觸,媒體如何知道?」
▲連千毅的律師葉銘進 。(資料圖/地方中心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