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條例》三讀 員工獎酬股票可擇低課稅
立法院29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員工獎酬股票在新臺幣500萬元限額內,且繼續在公司服務2年以上,在轉讓時可選擇以取得價或轉讓時的市價,取價低者課稅,強化產業留才、攬才措施誘因,鼓勵優秀人才在臺灣打拚。
原條文規定,員工獎酬股票在500萬元限額內,在實際轉讓時,依轉讓時的價格計算課稅。三讀條文則明定,員工獎酬股票每人每年在500萬元限額內,未來在實際轉讓時,可採兩者中孰低價格課稅。但員工如要享受此優惠措施,須持有股票且繼續於公司服務2年以上。
經濟部工業局預估,修法後約有千人受惠;經濟部長沈榮津日前也表示,服務2年以上之修法可兼顧公司留才攬才工具誘因與員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