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條例》三讀 員工獎酬股票可擇低課稅

立院三讀放寬員工獎酬股票課稅。(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翁嫆琄/臺北報導

立法院29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員工獎酬股票在新臺幣500萬元限額內,且繼續在公司服務2年以上,在轉讓時可選擇以取得價或轉讓時的市價,取價低者課稅,強化產業留才、攬才措施誘因,鼓勵優秀人才臺灣打拚。

原條文規定,員工獎酬股票在500萬元限額內,在實際轉讓時,依轉讓時的價格計算課稅。三讀條文則明定,員工獎酬股票每人每年在500萬元限額內,未來在實際轉讓時,可採兩者中孰低價格課稅。但員工如要享受此優惠措施,須持有股票且繼續於公司服務2年以上。

經濟部工業局預估修法後約有千人受惠;經濟部長沈榮津日前也表示,服務2年以上之修法可兼顧公司留才攬才工具誘因與員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