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小蝦米對大鯨魚終判 陳世洋告贏日立定讞

陳世洋獲得勝訴定讞後表示,『遲來的正義還是正義』,這是對他堅守會計師專業,維護股東最大利益的認證與肯定。同時也指出日立所支持具律師專業的獨董黃福雄所提出的各項解任理由,均違背公司法及證交法,更對日立這種世界知名跨國企業爲了低價公開收購,而自損企業形象表示遣憾。

回顧當時,黃福雄以獨立董事身分召開永大股東臨時會,以獨立董事陳世洋有「越權配發股利建議」、「未積極督促永大公司完成經理人定位暨薪酬修訂」、「恣意召集108年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導致改選結果無法即時反應股東意向」等解任事由,提案解任陳世洋獨立董事職務。

此訴訟案歷經多次當庭多次對戰,經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確定,該股東臨時會決議解任各項解任事由,均無正當理由,故三審定讞,日立永大應依公司法第199條第1項規定,賠償陳世洋原定任期止薪酬損失共197萬1249元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