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蝦米對抗大鯨魚!TDR冤獄當事人提告討公道 民衆酸爆金管會

TDR冤獄當事人委託律師提告討公道,民衆酸爆金管會。(戴志揚翻攝)

過去曾有4名投資人因買賣「臺灣存託憑證」(TDR),遭法院以違反《證交法》判決有罪併發監執行,此舉引起法界批評法院簡直「胡亂判決」、「戕害人權」,由於日前立院財委會針對《證交法》召開公聽會,甫剛卸任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郭土木於去年12月9日在高院作證時證稱「TDR爲我國有價證券,是另一種獨立存在的金融商品,根本不在第900號公告覈定的範圍內。」曾經也因爲TDR而入獄3年2個月的鄒官羽,認爲自己當初是被金管會所欺騙陷害,已委託律師向金管會提告僞造文書。

但事實上,除了鄒官羽以外,其實還有林英鴻因涉及於2007年間炒作東亞科TDR,遭判刑3年4個月;劉旭章於2001年間炒作新傳媒TDR,遭判刑3年4個月定讞;另名投資人鍾文智也在2010年間炒作聯環TDR,遭判刑1年8月定讞。而所有人都已服刑完畢。

對於這樣的結果,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戴銘升表示,美國與日本發行的存託憑證都屬於該國的有價證券,實在沒有理由認定TDR在臺灣屬於國外有價證券,他認爲我國未將TDR明文入法,以致有違「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等違憲疑慮。

郭土木去年12月9日在高院作證時強調,「第900號公告規範的是外國有價證券,而TDR爲我國有價證券,是另一種獨立存在的金融商品,已非原本的外國有價證券,發佈第900號公告時,國內還沒有TDR存在,根本不在第900號公告覈定的範圍內,並無覈定TDR爲我國《證交法》上有價證券。」

爲何金管會明明知道TDR爲我國有價證券,卻還要冒着違法風險睜眼說瞎話?法界研判,金管會擔心一旦否認第900號公告的範圍,就是等於承認行政怠惰,默認TDR曾經有「無法可管」的空窗期,因爲從1998年發行第一檔TDR,到2012年修法,這14年中TDR就是在主管機關未行使覈定權的狀態下於市場存在,所以金管會若承認此空窗期,接下將面對冤獄和國賠等後續問題,以及公務體系集體僞造文書等巨大風暴。

一般民衆普遍認爲金管會僞造文書陷民於罪實在很不可思議,然後金管會前後任主委跟其他官員講的話都不一樣,金管會會這樣做的原因應該是想掩蓋冤獄國賠的事實,怕被監察院追究相關的行政責任,如果蔡政府都可以這樣放任金管會弄假公文惡搞人民的話,那現在的臺灣跟大陸人治主義還有什麼分別?臺灣引以爲豪的民主人權已蕩然無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