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片業喊著作權法修法有歧視 智慧局澄清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今年4月12日送立法院審議,但唱片業認爲修法對「錄音著作(歌曲)」有明顯歧視,再加上「公媽條款」仍同意讓長者免取得授權,即可在公園播放音樂跳舞,等於變相打壓業者。對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強調,絕對沒有歧視,仍維持現行著作權法對錄音著作的保護規定。
不少長者會利用晨間或午間,三五好友在公園相約唱歌跳舞,過去唱片業要求這些長者在使用音樂時必須要支付音樂授權費,但根據最新條文,這些要求並未被採納,也就是長者在公園使用音樂可繼續免支付音樂授權費。
針對「公媽條款」,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在公衆場所經常性播放音樂,是利用音樂著作進行的公開演出的行爲,原則上須取得授權,否則會有刑事責任,而音樂人認爲這些阿公阿嬤在公園播放音樂伴舞不用付費,剝奪其權益,但事實上,著作權法除保護著作人權益外,也要兼顧社會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
智慧局指出,考量到我國國情以及衡平利用人與權利人利益,修正草案第55條規定,在街道、公園、建築物等開放空間或其他向公衆開放的戶外場所舉辦社會救助、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個人身心健康目的活動,攜帶自己的設備播放,屬於合理使用範圍,這樣也可以避免一般民衆一不小心就違法而有刑責。
另外,針對唱片業訴求希望能擴大錄音著作的保護,增加專屬權利。舉例來說,這次修正草案中,不論是在咖啡廳裡面播放CD這種公開演出,或者是便利商店使用播音設備播放廣播電臺節目這種再公開傳達,唱片業都擁有報酬請求權,也就是咖啡店或便利商店只要付費即可。但唱片業要求增加「專屬權保護」,也就是不付費就有刑責。對此,智慧局迴應,這對社會大衆影響極大,必須審慎。
智慧局解釋,唱片公司在錄音被錄製到電影時,本就有主張重製的權利,但是爲了解決錄音著作經同意收錄到電影或電視劇等視聽後,視聽物(例如DVD)的後續流通問題,國際公約、國際經貿協定及多數國家對錄音的保護,僅限「錄音物」(例如CD)享有權利,並不包含視聽物所收錄的歌曲。因此,修法僅是明文化現行實務作法,且與國際標準一致,並無欺負唱片產業的問題。此外,音樂詞、曲創作人依舊可以行使權利,完全沒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