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一男子介紹兩名女子至某賓館從事賣淫違法活動......結果......

(原標題巢湖男子介紹兩名女子至某賓館從事賣淫違法活動......結果......)

近日,巢湖市人民檢察院和巢湖市人民法院公佈了一則案件

被告人吳某某,男,1995年出生,巢湖市人,因涉嫌介紹賣淫罪,於2020年7月3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7日晚,被告人吳某某先後介紹賣淫女程某某、張某某至巢湖市**街江南賓館房間內從事賣淫違法活動,並從中分成獲利人民幣390元。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吳某某經巢湖市公安局民警電話通知後至該局接受調查

網絡圖片)

巢湖市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吳明明多次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介紹賣淫罪,應予科刑。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吳明主動到案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明明能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被告人吳明明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390元,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請判處被告人吳明明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明明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二、對被告人吳明明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9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