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海巡署高官替吸金詐團蒐集帳戶 他不滿被免職還辯「單純受騙」

海巡署秘書室前視察洪肇義以辦案、投資等理由,要求署內同仁交出新辦的金融卡和帳號、密碼,再提供給詐騙集團當工具,除刑事被判刑外,海巡署審議後覈定洪免職,洪不服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洪敗訴,可上訴。

洪肇義擔任海巡署視察期間,和署內替代役認識詐欺集團成員,並以投資虛擬貨幣、偵辦刑案分配獎金等理由,遊說其他替代役交出帳戶,提供給集團作爲犯罪工具,洪被逮後法院裁定羈押禁見,海巡署先覈定記大過一次。

海巡署事後又發現洪肇義以投資虛擬貨幣、投資使用爲由,向其他同仁要求提供金融帳戶帳號、密碼及金融卡,同仁迫於洪的業務管理權勢,且深信不會挪作非法用途,而交出帳號密碼,洪則連同自己新辦的帳戶,一同交給詐騙集團作爲工具使用。

海巡署召開考績會會議審議,出席委員認定洪肇義犯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圖謀不法利益,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2021年8月18日覈定免職,洪不服提行政訴訟救濟。

洪肇義主張,他當時羈押在看守所,海巡署沒有給予實質陳述意見的機會,他僅書面說明「知道錯了,希望能再給一次機會」等空泛意見,海巡署沒有保障他提出意見和申辯機會,若他有機會申辯,會說明自己沒有圖謀不法利益,只是單純受騙。

洪肇義指出,海巡署沒有斟酌相關人等的說法是否矛盾或可信,就認定他有圖謀不法利益,認爲海巡署是基於不正確的事實來做出處分,請求法院撤銷免職處分。

北高行認爲,根據海巡署的調查報告,其中有洪肇義的陳述意見,顯見洪已經完成申辯和陳述意見,而不採信洪的主張;另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洗錢等罪,多次被判刑1年4月、3月、1年、6月徒刑,足以認定他圖謀不法利益。

判決指出,海巡署認定洪肇義犯加重詐欺、洗錢,圖謀不法利益,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覈定洪免職,處分沒有違誤,判決洪敗訴。

海巡署示意圖。圖與本案無關。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