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送醫「驗出乙醇超標」挨罰!騎士:我沒喝酒…法院查出原因判撤銷
▲文姓男子日前車禍送重傷送醫,因體內被驗出酒精濃度超標,挨罰1.5萬,他不服提遂行政訴訟。(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文姓男子日前在臺中市騎車時發生嚴重車禍,經送醫抽血,他體內被驗出乙醇超標,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向他開罰1.5萬元,並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文男聲稱自己沒有喝酒,不服挨罰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時認爲,文男被救治時有接受輸血、乳酸林格氏液的輸注等治療,受影響下體內酒精確實可能呈現僞陽性結果,審結判定他無酒駕,得撤銷罰單。
2019年4月28日下午3點多,文男騎車行經北屯區莊美街與後莊三街路口處時發生交通事故,雖未致人受傷,但警方仍依法對他進行酒精濃度檢測,經醫院抽血,文男被驗出血液中含有乙醇46.1mg/dl,換算下來等同酒測值0.23毫克,因已明顯超出規定標準,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向他開罰1萬5000元,並吊扣駕照12個月。文男認爲自己沒有酒駕,不服裁罰,遂提起行政訴訟。
法庭上文男稱自己從未有飲酒習慣,被測出酒測值0.23毫克相當不合理,不僅搬出同天上班的老闆與同事協助作證,強調沒有喝酒外,另外也拿出醫院當時的檢測證明,表示當初醫院有建議「可以用氣相層析法做進一步(酒測)確認」,警方應該做進一步確認纔對。
臺中地院審理時認爲,文男事故當天受重傷送醫就診,在接受乙醇(酒精)檢驗前,已先接受輸血和大量乳酸林格氏液的輸注治療,受干擾下體內確實可能出現僞陽性結果,對此難以判定文男確實有吃任何含有酒精成分的食物,且當時警方也未積極嘗試透過其他方法再做檢測,故單憑以上述證據,難認文男有酒駕嫌疑,審結判定臺中交裁處裁罰有誤,罰單應撤銷,文男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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